壹、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上崗服務時,須將本人服務監督卡按要求放在規定位置,接受乘客及稽查人員的監督檢查,要做到人、車、證、卡相符。否則,將按相關規定處罰。 二、出租車監督卡辦理流程如下: 1、新增 參加專業培訓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到車輛所屬的出租汽車公司填寫“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監督卡檔案登記表”; 由公司到出租汽車業務大廳辦理。 2、過戶 持原公司蓋章的“服務證過戶表”和監督卡(副卡)到現公司,參加當月例會並加蓋例會章,由現公司到出租汽車業務大廳辦理。 3、年審 服務監督卡每年要進行年審,服務監督卡登記有效期的最後壹個月為年審時間,帶服務監督卡(副卡)到公司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監督卡檔案登記表,由公司代為辦理,如過期不年審視為無效服務監督卡,補審需到培訓中心參加違章培訓後交公司辦理。 4、報停 將服務監督卡(正副卡)交到所在公司,由公司到出租汽車業務大廳辦理。 5、補辦 登報聲明作廢; 持本人身份證到所在公司,填寫“服務監督卡補證傳遞表”; 由公司到運管處辦理。 如補辦副卡需到培訓中心參加培訓學習後方可補辦。 三、辦理條件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有本市城鎮戶口或有效期內的暫住證; 3、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4、18周歲以上,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 5、具有初中畢業文化以上程度; 6、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C1以上的機動車駕駛證並有三年以上的駕齡,無特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法規,接受當地客運管理、公安、旅遊、物價、稅務、計量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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