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登記事項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申請營業執照,需要確定公司類型、名稱、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工商局現場或網上提交名稱核驗申請;審核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經營範圍,網上提交預申請。網上預審通過後,按照預約時間到工商局提交申請材料。通過後會收到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預約當天攜帶《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1.先去當地工商局查名字(準備至少5個名字);
2.名稱核準通知書後,向工商局提交: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3.7-10個工作日之後,可以在工商局窗口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4.領證後需要在公安部門備案刻章,包括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