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但是借條、借條和收據是有區別的。
註意這個地方
第壹,借條要寫成“借條”,而不是“借條”。
借據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據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書面借款憑證,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歉收是雙方基於之前的經濟往來的壹個結算基礎。實際上是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只代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所以,借錢的時候要寫“借條”而不是“借條”,這樣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錢的原因和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雙方約定的利率應寫在貸款中。
實踐中,很多債權人誤解民間借貸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寫進借條。事實上,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據,壹旦出借人提起訴訟,借款人將不認可雙方的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
訴訟時效內的貸款受法律保護,但實踐中很多貸款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這個概念。對於貸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的訴訟時效,理論界有不同的理解。不同地方的法院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從安全回收債權的角度出發,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借款人逾期不還的,貸款人應在貸款到期後3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借款人簽署催款通知書)。
四。借錢的時候要寫清楚借款人的全名。
實踐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關系密切,互不關聯。借錢時,他們把日常習慣稱謂寫成借條,如“張叔”、“張雄”;把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等等。萬壹借款人不及時還款,貸款人往往會因為債權債務不清而被法院駁回。
五、借款時借條應寫明清楚,不能有歧義。
壹個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65438+萬元,同時出具借條註明借款65438+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654.38+萬元,於是撕毀原借條,為李四出具新借條:“張三元向李四借款654.38+萬元,現尚欠654.38。這裏的“歡”字,既可以理解為“黃”,也可以理解為“海”、“商”。由此產生的爭議對貸款人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