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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屬性

作者:《劉錫城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入了法制化保護和科學化保護的新階段。回顧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八年歷程,我們為取得的成績感到驕傲;但由於這項工作起步時理論準備嚴重不足,也暴露出壹些背離科學的不良傾向和問題。因此,提高全民的文化意識和理論意識,正確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屬性,將保護工作置於正確的理論和方法指導下,成為實現依法保護和科學保護的首要任務。對於任何壹個民族文化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最基礎、最穩定、最核心的部分,是所謂民族文化的基因,是民族精神的載體。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同時代滾雪球積累起來的壹種文化。在滾雪球的過程中,根據時代的需要,不斷淘汰壹些時代不能容忍的東西,不斷疊加或附加壹些時代需要的東西。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跨越人類不同社會階段代代相傳的文化,它始終處於發展變化的過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類別、特征和時代可能各不相同,但其世界觀和價值觀是人類社會在不同的世紀所擁有的。如果妳要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壹種什麽樣的文化,是壹個什麽時代的文化,我的回答是:壹切非物質文化遺產,壹切在我們當前的社會階段已經被大多數人所學習和接受,並且仍然在人們的生活中發揮著文化作用和充滿活力的口頭遺產文化,應該是我們當前社會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某些人所宣稱的“活化石”。換言之,就其性質而言,仍處於“活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壹些意識形態專家總是強調用壹種他們認可的主流價值觀來要求和評判當代社會文化的建設,排斥那些他們所謂的主流價值觀所認可的文化之外的文化,從而形成了壹種極其狹隘的文化觀。如果我們用這種狹隘的文化觀來觀察非物質文化遺產,那麽在他們眼裏,非物質文化遺產無異於壹種不可取的“封建迷信”為了說明問題,回應上面提到的意識形態專家的批評,我覺得應該引用馬克思恩格斯在* * *《生產黨宣言》中的壹句話:“每壹個世紀的社會意識,盡管有各種各樣的形態和差異,但總是以某種* * * *的形式運動著。這些形式,這些思想形態,只有在階級對立完全消失的時候,才會完全消失。”馬克思還說:“人創造自己的歷史,但不是隨意的,不是在自己選擇的條件下,而是通過對過去的直接經驗、確立和繼承。從馬克思和恩格斯的這些論述中,我們得到以下教訓:每個世紀的社會意識是多種多樣的,而不是單壹的;在意識形態上,任何建立單壹意識形態和單壹價值觀念的企圖都是烏托邦,在現實面前註定被扼殺。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馬克思所說的人們在創造新的社會歷史時,是“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既定狀況”。

只有階級對立完全消失,這些“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既定條件”才會完全消失。顯然,我們要在階級對立尚未完全消失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批判甚至廢除這些“過去遺留下來的既定條件”,以建立壹種任意創造的單壹文化。毫無疑問,價值判斷壹直是我們判斷文化問題的慣常標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暫行辦法》也對申報國家級代表性項目提出了“價值突出”的要求。有批評者提出,判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以是否符合當今的“主觀價值觀”為標準。“遺產所包含的內容不能違背當今文明時代的主要價值觀,不能與現代社會的規範相沖突。傳統文化,尤其是社會習俗,包含了壹些與現代社會規範不符的內容。比如壹些地方文化還存在不尊重女性的傳統,這些傳統就不應該列入遺產範疇。試想,壹場包括讓新娘跳進火盆的婚禮,怎麽可能符合21世紀才出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跳火盆的目的是為了擺脫女性的所謂‘惡’,這是典型的歧視女性,顯然與《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相矛盾。非物質文化遺產本來就是國際法評判的自上而下的事情,而不是民間點燃的自下而上的群眾運動。所以根據法律理念和原則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才是正道。”批評者將婚禮儀式中新娘“跳火盆”的習俗解讀為“為了擺脫女性所謂的‘惡’,這是典型的歧視女性”。如此主觀武斷的解釋,具有諷刺意味,其荒謬性顯而易見。筆者曾經寫過壹篇文章討論過,這裏就不贅述了。顯然,這種看似正確的價值觀與我們今天提倡的科學發展觀沒有任何關系。在文化問題上,科學發展觀是壹種歷史唯物主義,即他是在承認那些“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和那些代代相傳的、具有普遍價值的文化的基礎上進行創造的,而不是那些冒充革命者的人“隨意創造”的。在我們所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的可能在今天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價值,有的可能已經消亡,有的可能在文化發展的過程中被人民所拋棄,退出歷史舞臺,但這與“是否符合今天的主要價值觀”的宣傳是不同的。在作者看來,這種以“主觀價值觀”來判斷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思想體系,其實是我們過去犯過的那種耳熟能詳的“左”的錯誤思想的殘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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