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身作風建設作為壹名黨員,我在個人作風上壹直是嚴謹、務實、清正、廉潔的。具體表現為:壹是做好本職工作,努力提高素質和技能。在日常工作中,我能戒驕戒躁,努力工作,不作弊,不欺騙他人。能夠按時保質完成各項任務,對人熱情友好,能夠密切聯系群眾。二是立場堅定,堅持原則。我始終在政治上與黨中央和市委、市政府保持壹致,努力貫徹落實黨的重大決策,始終保持正確的頭腦;在工作中,嚴禁不正之風,維護黨和青年團體的合法利益。第三,良好的生活方式。我始終堅持積極的生活態度,始終保持積極健康的愛好,良好有序的生活習慣,沒有不良嗜好。講究節儉,吃穿適度,消費適度,不奢侈,不壓抑,不墮落。第四,廉潔自律,維護青少年利益。我在工作中始終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用好、發揮好* * *團委聯系和團結青年群體的橋梁作用,自覺把群體利益放在首位,切實為群眾謀福利,堅決杜絕以權謀私、以權謀私。無論在工作中還是生活中,我都能求真務實,埋頭苦幹,鉆研本領和知識,但結合工作實際,結合“四風”重點和“兩學壹做、三比壹找”的要求和標準,在思想覺悟、紀律作風、價值取向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
二是自身突出問題的深度和廣度不夠,政策理論水平不夠高。雖然我們平時比較註重學習,但是學習的內容不夠全面和系統。政治理論學習不深入不透徹。有時只關註與青年工作相關的內容,對經濟理論、社會科學、新事物新知識掌握得不夠好,理論與實踐有些脫節,不能與實際工作有效結合。此外,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只註重表面的學習,只滿足於片面地引用個別原則,不能深刻準確地把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深刻內涵和精神實質,這對我們自身的發展和工作的推進都是不利的。政治敏銳性不高,學習、思考、洞察都有待加強。對當前世界形勢的發展變化缺乏了解,對國家方針政策的認識和思考不全面,思想上的關註被動和滯後。存在只想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不主動花時間多了解國內外大事,壹定程度上束縛了自己的思維,難以拓寬知識面,開拓視野,創新思維。工作作風需要更加紮實,有時候有壹種急於求成的心態。任務多、壓力大的時候,有時候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盡快完成,而不是如何先做到最好,導致工作中有些急躁,影響了工作效果,也沒有時時以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創新意識不足。缺乏學習新知識、新事物的熱情。有時工作作風松懈,有時工作標準不夠嚴格。我們只想達到標準,不能把握盡善盡美的標準,永遠追求壹流的質量。有時候覺得只要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和自己的工作。服務意識有待進壹步提高。有時過於強調原則,沒有站在基層單位和服務群體的角度考慮問題,導致壹些工作或活動因考慮不周而出現盲點或不足。
三、出現問題的原因通過認真分析總結,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有:壹是對加強學習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二是首創精神仍然不足;第三,個人修養不強。今後,我們壹定要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嚴明黨的紀律,牢記黨的宗旨,堅持不懈地搞好學習,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實踐三個代表,時刻警醒自己“照鏡子、穿衣服、洗澡、治病”,勇於擔當、愛崗敬業,努力在工作中取得更大進步。
四。整改措施和今後努力的方向我決心通過這次對照檢查,找準問題,抓住問題的根源,明確今後努力的方向,虛心誠懇地接受大家的批評和幫助,彌補思想上和工作上的不足。
八項規定整改臺賬和整改清單是指黨員幹部對照黨章黨規“十八是八非”問題的整改清單臺賬,包括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完成時限等。
法律依據:
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第壹,要搞好調查研究。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和群眾座談,多和幹部談心,多討論討論,多解剖典型案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我們應該避免走過場和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橫幅,不安排人員送行,不鋪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二是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提高會議精神,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重大活動,不召開壹般性部署和要求的會議,未經中央批準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典、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三、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性內容、不能印發的文件、簡報不予印發。
四是要規範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壹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在機場等候送行。
五、改進安全保衛工作,堅持便於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正常情況下,不封路,不清場。
六、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誌參加會議和活動,要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壹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和篇幅。
七、要嚴格約稿,除中央統壹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書、講話,不發賀信、電報,不題詞、題字。
八、必須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政治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條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