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置稅征稅點:
1、鄭州市國稅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北環路征稅大廳(北環路江山汽車廣場)
2、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紫荊山路與順河路交叉口南)
3、鄭州市車管所城南服務站(西南繞城高速與107交叉口南1公裏)
4、鄭州市車管所城西服務站(鄭上路西四環明宇二手車交易市場內)
5、鄭州市車管所城北服務站(文化路北段連霍高速南500米路東)
6、鄭州市國稅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鄭州新區征稅大廳(第六大街與經北壹路交叉口)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二.征收內容包括
1.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2.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並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更換新車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於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後辦理變更手續。
3.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塗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第二條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免稅、減稅範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壹)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實行壹車壹申報制度。
第十壹條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註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