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東新區黃河南路66號(黃河南路金水路西300米)
二、港澳通行證、簽註申請註意事項:
受理部門: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申請:
(壹)內地居民申請赴港澳商務簽註,應當向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簽註停留香港或者澳門,向勞務管理公司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含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軍人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應當向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四)內地居民持停留簽註赴港後,可在香港或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停留簽註(包括同時換發和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在香港申請其他赴澳門簽註,可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處)申請。
(五)內地居民持停留簽註赴澳門後,可在澳門或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停留簽註(包括同時換發和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在澳門申請其他赴港簽註,可向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處)申請。
符合公安部規定的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條件的,可按規定向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
(壹)內地居民申請單獨往來港澳通行證,應當按規定填寫申請表,回答有關詢問,並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拍照指南》標準的申請人照片;
2.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16歲以下的申請人應由監護人陪同申請。申請人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戶口簿,以及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監護公證書、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員應當提交其居民身份證和監護人的授權委托書。
軍人應當提交軍人身份證明。上述身份證件必須復印或電子掃描;
3.按要求提交或驗證指紋信息;
4.按照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在非居民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還須提交非居民戶口所在地符合申請條件的證明;
5.軍人和已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提交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
6.未按需申領護照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二)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簽註,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申請表,回答相關詢問,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除外);
2、與申請相關的申請材料;
3.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在本人具有非居民賬戶的所在地申請簽註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還須提交本人具有非居民賬戶的所在地符合申請條件的證明:
4.軍人和已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提交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
5.未按需申領護照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無需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3)申請人提交或驗證指紋信息的具體規定如下:
1.申請人必須親自到受理部門或相關指定機構提交或驗證指紋信息。
2.凡申請港澳通行證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申請人,除因指紋缺失或破損無法采集指紋的以外,壹律采集或驗證指紋。未滿16周歲的,是否采集指紋,根據監護人意見確定。
3.對已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留存指紋信息的,無需再次采集指紋,但需進行指紋驗證;如果驗證失敗,經調查身份屬實,將重新采集指紋。
4.在港澳停留期間,已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的申請人申請換發或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無需指紋驗證。
5.指紋采集參照《電子護照指紋采集操作規範(試行)》執行。
(四)各種原因的申請條件及相關申請材料。
1,探親。
(1)申請條件:在香港或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讀或工作的探親人員;申請人的配偶和18周歲以下的子女可以壹起申請。“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提出的有效期和次數相同的探親簽註申請。
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澳門部隊幹部的內地親屬前往香港、澳門探親的申請辦法另行制定。
(2)申請材料:提交被訪親屬在香港或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證明,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親屬已在香港、澳門定居的,提交其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如親屬為外國籍,提交其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外國護照。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應提交本人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壹年以上的有效入香港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護照。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就業或就讀的,須提交其來港通行證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護照。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長期居住在澳門的親屬,應當提交其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逗留證,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業的,應提交澳門主管機關批準其在澳門就業的證明,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護照。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讀的,提交本人在澳門高校就讀的錄取通知書或證明,以及本人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親屬在國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應當提交復印件。
能證明相應親屬關系的下列材料之壹: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戶口本、派出所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書。
兩年內再次申請到香港或澳門探望同壹親屬(配偶、公婆除外)的,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2.生意。
(1)申請條件:企事業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人員赴港澳從事經營活動或駕駛專用車輛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澳門。“企業組織”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國家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境外企業在內地的常駐代表機構。申請多次商務簽註,企事業單位須提前向當地有審批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材料: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企事業單位人員還需提交企事業單位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辦理多次商務簽註的,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或本人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相關證明文件;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赴港澳業務活動情況說明。
申請多次有效商務簽註的企事業單位人員,須提前到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企業在備案時已提交上述相關證明材料的,企業人員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業務簽註時無需重復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團隊旅行。
(1)報名條件: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前往香港或澳門旅遊。
(2)申請材料:不需要與申請主題相關的申請材料。
4.個人旅行。
(1)申請條件:前往香港、澳門個人旅遊城市的常住居民,或符合公安部規定條件的非常住居民,允許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個人旅遊。
(2)申請材料:不需要與申請主題相關的申請材料。
5.留下來。
(1)申請條件:前往香港或澳門留學、就業、培訓、居留、掛靠或作為被撫養人。
(2)申請材料: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居留、隨行或以受養人身份赴港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赴港就業的,還需提交內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申請逗留簽註的,提交香港入境處簽發的延期許可。
赴澳門留學的,應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錄取證明確認書》和《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停留簽註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申請停留簽註的,應當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讀證明。
赴澳門就業者,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部門或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澳門社會文化署出具的批準文件。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的,還須提交內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停留簽註有效期屆滿後需繼續申請停留簽註的,須提交澳門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確認函或澳門人力資源處、澳門社會文化處出具的批準文件。
前往澳門的員工親屬在澳門居留的,應提交澳門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批準通知書。
赴澳門任職的,應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派往澳門人員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明表》。
6.其他人。
(1)申請條件:前往香港或澳門就醫、治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考試、辦理產業及學術交流。
(2)申請材料:須提交與上述原因相關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應用方法:
申請人應當親自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申請:
1.16歲以下的申請人應由監護人或監護人委托的人陪同。
2、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原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原簽註申請受理部門申請簽註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人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人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港澳地區的申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3.持有效往來港澳護照並通過勞務管理公司赴港澳就業的人員,在港澳就業期間繼續申請停留簽註的,可由勞務管理公司代為申請停留簽註。勞務管理公司應當將公司印章和負責人簽字提前向勞務管理公司所在地的有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4.內地居民按有關規定向香港或澳門的深圳或珠海簽證處提出申請,可通過香港或澳門的中國旅行社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四、各類簽註的簽發規定
(1)探親簽註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其父母、子女或其配偶的,可簽發三個月多次簽註,自首次入境之日起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90天;
申請探望港澳配偶並與港澳配偶有未成年子女的,可簽發1年多次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每次不超過90天。
家庭特殊困難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可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90天。
隨行申請人可簽發與主申請人相同有效期和有效次數的訪問簽註。
(二)商務簽註。
1.根據備案規定,已備案的企事業單位員工可每3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3個月多次簽註、每1年多次簽註(赴澳門人員除外),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2、對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經營者的無證人員,簽發3個月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3.駕駛專用車輛往來廣東省與香港或澳門的人員,可簽發三個月多次簽註或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3)團體旅遊簽註(l)。
申請赴港,可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1年簽發壹次,1年簽發兩次,每次在港停留不超過7天;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次在港停留不超過三天。申請赴澳門,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1年簽發壹次簽註,每次在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4)個人旅遊簽註(g)。
申請赴港,可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1年簽發壹次,1年簽發兩次,每次在港停留不超過7天;對多次獲準實施“個人遊”試點政策並符合公安部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可按有關規定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港停留不超過7天。申請赴澳門,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1年簽發壹次簽註,每次在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5)停留背書(d)。
1.對赴港赴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的人員,以及以受養人身份赴港的人員,簽發多次簽註;簽註有效期按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證的最長有效期簽發。持證人須按照香港入境許可證的規定進出香港。
2.去澳門上學、工作、就業的親屬多次簽註。赴澳門任職時,簽註有效期按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簽發的人員在澳門的未成年分支機構身份證明表上擬申請簽註的有效期簽發;赴澳門留學,簽註有效期按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入學證明確認書》所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赴澳門就業時,簽註有效期按澳門治安警察出入境部門或澳門人力資源處、社會文化處批準的期限簽發。赴澳門就業的員工親屬,其簽註的有效期以澳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批準的期限為準。持證人在澳門每次停留時間不得超過《澳門停留證》的有效期。
(6)其他背書(Q)。
可以根據原因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特殊情況下確需多次前往香港或澳門的,可簽發三個月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
五、簽發赴港澳通行證的規定
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分為五年和10年:有效期為五年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發給申請時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申請人;有效期為10年的往來港澳通行證,發給申請時年滿16周歲的申請人。
更換和重新發行:
(壹)更新和更換的情況。《往來港澳通行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1,往來港澳通行證損毀、丟失或被盜;
2.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少於6個月,或者短於擬簽註的有效期;
3.個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
4.港澳自助通關服務免登記補充申請;
5.該類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持有人需要續簽往來港澳電子通行證;
6.其他確需換發或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情形。
(2)申請材料。
1.內地居民在內地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應當按照首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2.逗留簽註持有人申請換發或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申請逗留簽註,須提交填妥的申請表及香港入境事務處或澳門有關部門簽發的證明,以確認其相關身份。
申請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單獨受理簽註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簽發。
內地居民因赴港澳就醫、探望危重病人、參加葬禮等特殊情況,需要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緊急原則優先審批。
特殊情況:
(壹)內地居民因遺失或損壞往來港澳通行證,可通過中國駐香港或澳門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處或珠海簽證處申請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二)持有在香港或澳門停留簽註的內地居民,其旅行證和停留簽註在返回內地期間遺失、損毀或失效,因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返回香港或澳門的,可向深圳簽證機關或珠海簽證機關申請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返回香港或澳門。
(三)定居境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需要前往香港、澳門的,可以向居住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其他有效簽註壹次或兩次。除填寫申請表和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外,申請人還須提交中國護照原件和境外居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