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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契稅補貼申請通過後多久錢到賬

1、根據鄭好辦發布了“契稅補貼申報流程圖”來看,審核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發放至銀行卡。

2、目前,鄭州已有高新區、中原區、金水區、管城區、惠濟區、二七區、上街區、鄭東新區、新鄭、中牟、滎陽等多區域推出的契稅補貼新政。

(1)高新區:

在高新區五個辦事處轄區內已經購買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但尚未繳納契稅的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主體)。

  (2)中原區:

三官廟街道辦事處轄區內購買的商品房(不含二手房),2022年4月21日至6月30日期間繳納商品房契稅、並按時中報補貼的,按照契稅總額的20%給予補貼。

(3)金水區:

在金水區轄區內已購買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但尚未繳納契稅的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主體),4月25日至6月30日期間繳納商品房契稅的,按照契稅總額的20%給予補貼。

(4)管城區:

在管城區轄區內已購買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但尚未繳納契稅的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主體),2022年4月25日至6月30日期間繳納商品房契稅的,按照契稅總額的20%給予補貼。

(5)惠濟區:

在惠濟區轄區內購買商品房但尚未繳納契稅的房屋所有權人(不含二手房),5月1日

6月30日期間繳納商品房契稅的,按照契稅總額的15%給予補貼。

(6)二七區:

在二七區嵩山路街道辦事處轄區內購買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但尚未繳納契稅的房屋所有權人,2022年5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成功繳納商品房契稅(以完稅憑證所載入庫日期為準),並在2022年7月10日至8月31日期間申報商品房契稅補貼,經審核無誤後,按照契稅總額的20%給予補貼。

(7)上街區:

在峽窩鎮、中心路街道辦事處、濟源路街道辦事處、新安路街道辦事處、工業路街道辦事處範圍內已購買商品房且已備案(以有效的備案合同原件為依據),但尚未繳納契稅的房屋所有權人(二手房、拍賣房、法院執行房、贈與、繼承、直系過戶、非自然人為主體的購買人除外)。

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間繳納商品房契稅(以完稅憑證所載入庫日期為準)的個人,且符合補貼範圍的,按照契稅總額的15%給予補貼。

在6月16日至6月29日期間繳納商品房契稅(以完稅憑證所載入庫日期為準)的個人,且符合補貼範圍的,按照契稅總額的10%給予補貼。

(8)鄭東新區契稅補貼政策:

鄭東新區龍湖辦事處通告:契稅補貼采取“先征後補”的方式,每套住房只能享受壹次補貼,重復納稅不予補貼。具體如下:

凡在2022年6月13日至6月30日期間繳納商品房契稅、並按時申報補貼的,按照契稅總額的15%給予補貼;

凡在2022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繳納商品房契稅、並按時申報補貼的,按照契稅總額的10%給予補貼;

凡在2022年8月1日(含本日)之後繳納商品房契稅的,不再享受本次補貼政策。( 以完稅憑證所載入庫日期為準)

(9)新鄭龍湖:

在龍湖鎮轄區內購買商業房(門面房和公房,不含個人購買商品房住房),但尚未繳納契稅的房屋所有權人,2022年6月21日(含當日)前繳納商業房契稅,符合補貼範圍的,繳納契稅60平方米以下按照契稅總額的10%給予補貼;60(含)

120平方米,按照契稅總額的15%給予補貼;120(含)平方米以上,按照契稅總額的20%給予補貼。

6月21日後,在6月30日(含當日)前繳納商業房獎稅符合補貼範圍的,按照以上標準減少2%補貼。

(10)中牟:

據了解,本次中牟縣契稅補貼與往年壹樣,采取“先征後補”的方式,每套商品房(增量房)只能享受壹次補貼。但本次略有不同的是商品房分為住房及商業,二者補貼比例不同。分別是:

6月8日至6月30日期間繳納契稅的,住房給予15%補貼;商業(即商鋪)給予30%補貼。

7月1日至7月15日期間繳納契稅的,住房給予10%補貼;商業(即商鋪)給予20%補貼。

7月16日及以後繳納契稅的,不再享受本次補貼。(以完稅憑證所載入庫日期為準)

契稅補貼申領辦理流程

1、申請人下載註冊並登陸鄭好辦APP進入“契稅補貼申領”;

選擇房屋坐落對應的區、街道辦,點擊在線辦理;

2、人臉識別,核驗申請人身份,進行人臉識別的用戶需與實名註冊的賬戶身份證號及契稅發票上的納稅識別人的身份證號保持壹致;

3、入臉識別通過後,開始填寫表單

(1)申請人信息:申請人基本信息無需填寫,為系統自動獲取;

(2)申請人手動輸入“原憑證號”,點擊最右邊的藍色按鈕進行數據***享關聯,註意每個契稅稅號只能提交壹次;

(3)輸入銀行卡信息,劉寨辦事處轄區需要填寫鄭州銀行卡信息;

4、點擊提交後,可以在“我的辦件”查看申請信息及辦結信息;也可在短信通知查收辦理的結果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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