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公***汽車客運設施,是指為城市公***汽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首末站、換乘樞紐站及其配套設施,候車亭、站牌、港灣等站務設施,供配電設施以及城市智能公***汽車客運系統設施等。第四條 城市公***汽車客運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主導、積極扶持、安全便捷、節能環保的原則。第五條 城市公***汽車客運是社會公益性事業。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汽車客運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在城市規劃、用地供給、設施建設、道路通行、安全防範等方面優先保障城市公***汽車客運發展。
加快推進城鄉客運壹體化,形成全域公***交通,提供城鄉公***汽車客運均等化服務。第六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公***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汽車客運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園林、財政、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公安、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同做好城市公***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城市公***汽車客運發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本市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第八條 城市公***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公***交通規劃編制城市公***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編制城市公***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
市公***交通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公***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涉及跨市區、縣(市)、上街區的,應當征求相關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意見。
經批準的城市公***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第九條 城市公***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公***汽車在公***交通方式中的構成比例、城市公***汽車客運設施的用地範圍、樞紐和場站布局、線路布局、專用車道和停靠站設置以及城市公***汽車優先通行系統等。第十條 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城市公***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確定的城市公***汽車客運停車場、首末站、換乘樞紐站等設施用地。
城市公***汽車客運設施用地可以以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公***汽車客運設施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土地用途。第十壹條 經市或者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批準,在確保城市公***汽車客運設施用地功能及規模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對城市公***汽車客運設施用地進行綜合開發,其收益應當用於城市公***汽車客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城市公***汽車客運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壹)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住宅區、大型商業區和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人流集散場所;
(二)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文化、衛生、體育、娛樂等大型公***設施。
未按照規劃配套相應城市公***汽車客運設施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審批、核準。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主幹道時,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港灣式停靠站等公***汽車客運設施;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其他城市道路時,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站臺等設施。第十四條 城市公***汽車客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按照規定配建或者設置無障礙設施。
城市公***汽車客運站務設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城市公***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