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是指使用公共汽車、有軌電車等交通工具,按照規定的線路、數量、站點、時間和收費標準運營,為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交通方式。[1]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終點站、換乘樞紐及其配套設施、候車亭、站牌、港灣等場站設施、供配電設施和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統設施。
第二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
文章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會公益事業,應當按照優先安排設施用地、資金安排、路權分配和財稅支持的原則,建設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
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主導、積極支持、方便群眾的原則,為公眾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經濟、舒適的公共交通服務。
第五條
市、縣(市)、尚潔區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園林、財政、稅務、物價、國有資產管理、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 * *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本路段的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和尚潔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在規劃、建設、用地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建立健全保障體系,確保城市公共交通優先成為城市綜合交通的主體。
第七條
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市政、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公安、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經批準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
第八條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明確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目標,確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規模,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布局線網,優化城市公共交通與對外交通的銜接方式方案。
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用地範圍、樞紐站場布局、線路布局、設施配置和優先通行制度。
第九條
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道路承載能力科學編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預留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首末站、換乘樞紐等設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提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土地用途。
第十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城市公共交通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壹)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居住區、大型商業區以及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旅客集散場所;
(二)新建、改建或擴建文化、衛生、體育、娛樂等大型公共設施。
未按規劃配套建設相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壹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幹道時,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港灣式停靠站等公共交通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城市道路時,應當同步規劃建設站臺等設施。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標準,並按照規定配備或者配備無障礙設施。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影響道路安全暢通的,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
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建設換乘樞紐站,建設相應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配備指路標誌、路線圖、時刻表、換乘指南等服務設施。
市、縣(市)和尚潔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主幹道和其他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設置城市公共交通優先車道和交通標誌,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運行效率。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設置優先通行信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優先通行;在道路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允許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在左、右、單行道通行,並設置標誌。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由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定期維護,確保其良好運行。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發生故障時,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或者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予以補足或者補償。
禁止破壞或損壞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公交站點前後30米範圍內禁止停放其他社會車輛。
第十七條
站牌、候車亭、公共交通工具等的使用。發布廣告應當符合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遮擋站牌和車輛運營標誌,不得妨礙乘客觀察進站車輛視線和車輛安全視線。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交通應以政府投資為主。
第十九條
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成本和政策性虧損的審計評估制度,以及財政補貼和補償機制。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物價、民政等有關部門,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因低票價、承擔社會公益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而增加的支出進行年度審計和評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給予等額補貼和補償。
城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和補償應當及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道路建設,發展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統。
鼓勵運用高新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推進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統建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
鼓勵和推廣使用環保型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和清潔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