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
(壹)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壹)如果滿足下面所列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是形成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如果沒有滿足下面所列條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1. 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 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 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需要做納稅調整。
三、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