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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要納稅調整嗎

財稅規定:"企業取得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壹律並入實際收到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需要納稅調整。對於收益相關政府補助會計上壹般直接計入損益,稅法上也是認可的,主要差異在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此時會計上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認為應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當進行納稅調增。

壹、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通常在滿足補助所附條件時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

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有兩種方法:

壹是總額法,將政府補助全額確認為收益;

二是凈額法,將政府補助作為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所補償費用的扣減。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支。

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與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通常由企業常規經營之外的原因所產生,有偶發性的特征。

二、政府補助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對於政府補助的處理,稅法上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企業將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政府補助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得扣除,同時如果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額;

3、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政府補助特征有哪些?

1、無償性

無償性是政府補助的基本特征.

政府補助通常附有壹定的條件,這與政府補助的無償性並無矛盾,並不表明該項補助有償,而是企業經法定程序申請取得政府補

助後,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該項補助.

2、直接取得資產

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直接取得的資產,包括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形成企業的收益.

四、不涉及資產直接轉移的經濟支持不屬於政府補助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

1、政府與企業間的債務豁免,除稅收返還外的稅收優惠,如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

2、增值稅出口退稅也不屬於政府補助.

以上整理的資料信息,就是針對"政府補助要納稅調整嗎?"這壹問題的解答.政府補助納稅調整,需要看具體情況才能夠判斷是否要調整。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

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

為辦理壹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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