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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模式及操作流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清理檢查“零申報”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2002-07-15[字號:大中小]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

代扣代繳是我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方式。2001年,我市征收個人所得稅79.7億元,其中代扣代繳72.9億元,占征收總額的91.5%。但全市仍有近65438+萬戶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整頓經濟秩序,加強稅收征管,嚴格執行稅法,規範納稅行為,減少因虛假申報造成的國家稅收流失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所有2001“零申報”的北京地區扣繳戶,應填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壹制定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零申報家庭清理檢查報告表》。此表可從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下載或向稅務機關領取,並於5月底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如需補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單獨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並補繳稅款。

三、此次清理檢查中的“零申報”戶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達到工資納稅標準而未申報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是否存在未申報其他項目應納稅所得額和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是否存在編造虛假納稅資料虛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是否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是否存在違反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和稅收征管法律法規未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行為。

4.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清理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在本次清理檢查中未如實申報的,將由稅務機關按照以下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凡1,20065438之前發生的違法行為,將按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因扣繳而未征收稅款的,對扣繳義務人處因扣繳而未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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