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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各級機構編制暫行管理辦法

第壹條 各級編制委員會是同級黨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在黨委、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壹管理各級國家機關(包括黨、政、群機關,下同)和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單位的機構編制。

省編制委員會是全省機構編制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擬訂編制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平衡、調整全省行政編制分配方案;擬定和審查全省各級國家機關、省屬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單位和機關附屬機構的編制方案;總結交流編制工作經驗,辦理編制統計;做好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第二條 機構編制的管理,必須貫徹“精兵簡政”的方針,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機構的設置,要根據全黨工作著重點的轉移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工不宜過細,不強求上下對口,力求精幹、靈活,減少層次,以利於密切聯系群眾,提高工作效率。

人員編制,既要適應工作需要,又要註意精簡節約,在充分發揮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礎上,重點配備,合理使用。

確定機構編制,必須堅持先定任務,後定機構,再定人員編制。第三條 機構編制的管理,必須依照規定嚴格履行批準手續。

壹、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

1.全省國家機關行政機構人員編制總額的核定;

2.省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

3.省高等院校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

二、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省編制委員會審核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

1.全省各級國家機關行政編制總額的核定、調整;

2.省直國家機關廳、局、委、辦和相當廳、局壹級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機構人員編制的核定;

3.地、州、市、縣(不包括省轄市和自治州所屬的縣、區)國家機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

4.全省性的事業機構的增設、變動和人員編制的核定,省屬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

三、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省編制委員會審批:

1.省直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和廳、局壹級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單位人員編制的增減;

2.省直國家機關附屬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及其人員編制的確定;

3.省屬縣壹級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單位人員編制的確定、增減。

四、省直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和廳、局壹級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單位內部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主管部、委、辦批準,報省編委備案。

五、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自治州、省轄市黨委、人民政府批準:

1.州、市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各縣(區)行政人員總編制的核定、調整;

2.州、市所轄縣(區) 國家機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

3.州、市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內部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

4.州、市所屬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機構以及機關附屬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及其人員編制的核定、調整。

六、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地區黨委、行政公署批準:

1.地區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各縣(市)行政總編制的核定、調整;

2.地區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內部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

3.地區所屬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機構、機關附屬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及其人員編制的核定、調整。

七、凡屬下列機構編制,須經縣(市)黨委、人民政府批準:

1.縣(市)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各公社(區、鎮)行政總編制的核定、調整;

2.縣(市)所屬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必需設置的內部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

3.縣(市)所屬事業單位、企業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及其人員編制的核定、調整。

以上地、州、市、縣批準的機構編制,必須報省編制委員會備案。第四條 對機構編制要根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企業行政管理機構的不同性質和特點,采取不同的辦法進行管理。國家機關,主要采取控制機構設置、編制總數和行政服務人員的辦法進行管理;事業單位和企業行政管理機構,主要采取定員定額和制定各類人員比例等辦法進行管理。

各級各類幹部的編制定員,要在機構編制總數範圍內編定職務名稱和人數,做為配備幹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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