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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具體包括哪些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擇優評標、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支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目標。

說明本文是關於政府采購政策的主體,可以采取的具體措施及其目標。

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具體包括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擇優評標、優先采購等措施。

采購需求標準的制定是采購政策執行中最常用、最直接的措施,是通過規定所采購產品或服務的技術標準或質量標準來實現政府采購的政策目標。壹般來說,政府采購政策在支持節能環保、鼓勵技術創新、支持國貨方面,對政府購買的產品和服務采取明確的需求標準。例如,壹些國家在采購政府辦公設備時對壹般社會使用的產品實行更嚴格的綠色采購能耗和排放標準,在配套國貨中規定明確的國貨附加值比例,在購買政府印刷服務時規定綜合排放標準。目前,我國節能產品強制采購仍以清單形式實施,但清單中所列產品實際上都有相應的能耗指標。需要註意的是,采購需求標準在指導創新產品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技術要求標準越高,供應商采用新技術的可能性越大,但采購成本也可能越高。政府部門在確定采購需求標準時,必須綜合考慮采購目的、產業政策和預算約束,除國家統壹采購政策要求外,不能擅自提高需求標準。特別是對於進口產品的使用,人為提高需求標準會抑制國內產業的發展,不利於降低設備的長期使用成本。2007年,財政部發布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國內無法獲得或者在合理的商業條件下無法獲得,確需采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進口產品的,采購人應當在取得財政部門批準後依法進行政府采購活動。進口產品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規範了進口產品的政府采購行為,促進、保護和推動了我國國內產業的發展。據統計,近年來,進口產品占政府采購總額的比例壹直保持在3%以內。

預留采購份額預留采購份額是指采購人在某個采購項目或所有采購項目中預留壹定份額,專門針對特定供應商如中小企業進行采購,通過政府采購市場支持和促進該類型企業更好的發展。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國聯邦政府為小微企業留出約23%的采購預算。2011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該辦法第四條規定,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制定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在滿足本機構自身運行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將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預留給中小企業,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得低於60%。對於預留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談判文件、咨詢文件、詢價文件中註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微企業。

價格評審優惠價格評審優惠是指在以價格為評審因素的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對某壹類特定供應商的報價給予壹定比例的價格扣除,並將扣除的價格作為其參與評審的價格,使其報價相對於其他供應商的報價獲得評審優勢,從而提高中標幾率。《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五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約定小微企業產品價格6%-650%。第六條規定,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中規定,小微企業合同額占聯合體合同總額30%以上的,聯合體可在價款中扣除2%-3%。同時,鼓勵采購人允許已取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分包給中小企業。2014年,財政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65 438+04]68號),明確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獄企業視同小微企業, 並享受預留股份、評審時降價等政府采購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各地區、各地區”有統壹采購項目的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統籌,在本部門統壹采購項目總預算中預留30%以上,專門用於監獄企業。 “通過政府采購扶持監獄企業的政策,穩定監獄企業的生產,提高對罪犯和吸毒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

優先采購優先采購是指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優先采購特定供應商的貨物、工程或服務,使該類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幫助其不斷發展。從國外的做法來看,既有新技術產品的推薦購買清單,也有清單與評估折扣相結合的方式。我國節能環保產品優先采購清單主要借鑒了後壹種做法,即采購人對列入優先采購清單的產品設置加分或同等條件。2004年和2006年,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環保總局分別發布了《關於實施節能產品政府采購的意見》(財庫[2004]185號)和《關於實施環境標誌產品政府采購的意見》(財庫[2006]90號)。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壹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節能和環境標誌產品。二是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形式發布。政府采購列入節能清單和環境標誌清單的產品時,在技術和服務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清單和環境標誌清單的節能和環境標誌產品。三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當在招標、談判等采購文件中明確產品的節能環保要求、合格產品的條件以及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的評價標準。四是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按上述要求采購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財政部門可酌情拒付采購資金。近年來,通過采購節能環保產品,降低了政府采購機構的能源支出,促進了企業節能環保技術進步,提高了全社會的資源憂患意識,節約了能源,保護了環境,為實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需要註意的是,在國外采購政策的執行中,壹般采用強制性標準來實現政府部門對某壹類產品的強制使用,而不是強制購買產品清單的做法。因此,條例僅在采購措施中列出了優先采購,而非強制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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