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收入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取得的收入。稅收收入是政府收入最主要的形式,是政府活動的主要財力支柱。前,稅收收入占各國政府收入的比重壹般都在90%左右。稅收是財政發展史上最早出現的政府收入範疇之壹,經過長期的發展和演變,逐漸成為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原因主要是:
1.稅收在籌集政府收入方面具有其他收入形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取得政府收入的最佳形式。稅收具有依法計征的強制性、稅款不直接返還納稅人的無償性、按標準計征的固定性等特征,這就保證了國家及時、穩定地取得政府收入。
2.稅收在調節經濟運行以及在調節社會財富分配方面也起著重要作用。政府通過對什麽征稅,對什麽不征稅,對哪些征重稅,對哪些征輕稅以及在什麽環節、以什麽方式征稅等,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社會各階層、集團和個人的利益,進而起到調節經濟運行的作用。
3.稅收稅源大,涉及面廣,且歷史悠久,人們已經形成照章納稅的習慣。國家采用稅收的形式擴充財源或調節經濟,既可獲得充足的政府收入,又可以收到預期的政策效果。
債務收入是國家以信用方式從國內、國外取得的借款收入。債務收入形式始於封建社會,並在現代信用經濟發達以後獲得了極大發展,成為各國取得政府收入的又壹重要形式。債務收入的快速增長主要有以下原因:
1.政府為了增加政府收入,擺脫財政困境。從封建社會後期開始國家財政就出現了入不敷出的現象。到了資本主義社會,隨著國家職能的擴展,政府支出的需要也越來越大。特別是當代資本主義國家赤字政策的廣泛推行,使財政赤字與日俱增,財政危機不斷出現。為擺脫財政困境,國家不得不發行公債,以增加財政收入,緩解財政危機。
2.舉債較之征稅,更適應人們的社會心理,易於被人們接受,便於推行。由於公債在形式上是有償的,債權人預期不僅可以收回本金,而且還可以得到壹定的利息。同時,公債雖然是壹種延期的稅收,但它卻沒有稅收的強制性,且不直接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它是籌集社會閑散資金、增加政府收入的壹種有效手段。
3.公債又是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首先,國家把社會閑散資金集中起來,進行再投資,能夠改變積累和消費的比例,改變社會投資方向。其次,國家還可以通過公債的拋售和購買,直接減少或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起到調節貨幣供應量的作用。
國有企業運營收入是指國家以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身份,采取上繳利潤、租金、股息紅利和資產占用費等形式取得的政府收入。這種收入形式也有較長的歷史。在前資本主義時期,由於國有企業即官業,無論從規模上還是從數量上都很少,而且官業所提供的產品主要是為了滿足王室和宮廷的消費需要,所以國有企業運營收入(即官業收入)壹般不作為單獨的政府收入形式,只是包括在官產收入之中。到了資本主義社會,國有企業的數量和規模都得到了發展,國有企業運營收入才成為壹種獨立的收入形式。當前,國有企業成為各國政府積極幹預經濟和推行社會政策不可缺少的物質手段之壹。
國有財產收入是指政府憑借其所擁有的財產而取得的租金、利息和變價款等收入,可分為國有動產收益和國有不動產收益兩類。前者主要是指債券、股票、儲金、基金等的收益,後者是指以取得財政收入為目的的國有財產,如土地、森林、礦山、水力資源等的收益。國有財產收入曾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現今世界各國保留和利用這種形式,已不再是單純出於收入目的,而主要是為了對土地、礦山、海港、道路、河流等實行國家壟斷,用以加強國家幹預經濟的能力。掌握了這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資源,不僅可以起到控制整個經濟局勢的作用,而且可以通過組織國有財產收入,促進國有財產的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財產收入盡管在國家政府收入中不占主要地位,但在政府的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中,仍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行政司法收入是指政府或公***機關由於向居民提供某種服務或為了限制人們的某些行為,根據壹定的標準收取的規費收入或罰沒收入。前者是指國家機關向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權力或特殊服務而定向收取壹種經濟補償或報酬,如工商執照費、商標註冊費、戶口證書費、結婚證書費、商品檢驗費以及護照費和刑事、民事裁判費等等;後者是指工商、稅務、海關、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對違法、違紀、違章行為實施經濟處罰,而獲得的壹種懲罰性收入,包括罰金、罰款和沒收贓款、贓物及其變價款。行政司法收入的取得,既可以為公***機關所提供的勞務收取報償,又可以為某些特定公***工程籌集建設、維護資金,還可以對人們的某些行為或經營活動進行約束或限制。因此,這種收入形式,除了具有籌集政府收入的功能外,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
其他收入是指除了上述各類收入形式以外的其他各種收入形式,如事業收入、外事服務收入、捐贈收入等。由於各國上述收入形式中包含的具體內容各不相同,因此其他收入形式反映的具體內容也各不相同。壹般說來,為了政府預算編制和管理的需要,可將那些性質不清的零星雜項收入歸於此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