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返稅收入屬於免稅收入,不繳納稅款,收到收入時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即可。
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1、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包括固定資產處置利得和無形資產出售利得。
固定資產處置利得,指企業出售固定資產所取得價款和報廢固定資產的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扣除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清理費用、處置相關稅費後的凈收益;無形資產出售利得,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所取得價款扣除出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出售相關稅費後的凈收益。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指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大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相關費用後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3、債務重組利得,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清償債務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4、 盤盈利得,指企業對於現金等資產清查盤點中盤盈的資產、報經批準後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5、 政府補助,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型資產或非貨幣型資產形成的利得。
擴展資料:
稅收返還定義
1、稅收返還有兩方面的含義:1.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中央的稅收返還制度就其性質而言,是壹種轉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經常性收入返還。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
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後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情況,合理確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並以此作為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保證1993年地方既得財力。
1994年以後,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增長0.3%。
(國發{1994}47號,國務院決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稅收返還額的遞增率改為按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
2、2002年所得稅分享改革後,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海洋石油天然氣、中石油、中石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部屬中央收入外;
其余絕大部分企業所得稅和全部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分享比例2002年為5:5,2003年以來為6:4。地方分享部分省與市劃分辦法是:中央在豫企業和跨省經營、集中匯繳企業所得稅及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
金融證券、保險、信托、信用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跨省轄市經營的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省屬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
省屬企業事業單位與中央單位***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全部作為省級收入;
省與市縣***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分別按省、市股份和投資比重劃分為省級收入和市縣收入;市縣與中央***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為市縣收入;除上述外,市縣企業的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均為市縣收入。
3、2004年我國實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改為中央和地方分擔。
財政部根據改革前各地出口退稅情況,核定各地出口退稅基數,基數內退稅全部由中央負擔,超基數部分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擔。
2005年,分擔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改為按92.5:7.5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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