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北京個人所得稅申報方式
1、扣繳單位申報
(1)通過扣繳客戶端網上辦理納稅申報,這種方式申報較為方便快捷;
(2)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2、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經營申報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仍按各地稅務局此前規定的方式和渠道辦理申報納稅。
(2)實行查賬征收、非定期定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的辦理途徑有三種:
壹是通過各地電子稅務局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WEB端)辦理納稅申報,可采用銀聯卡在線支付或個人三方協議等方式繳納稅款。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可先註冊個人所得稅APP,再通過掃描二維碼或者用戶名登錄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WEB端)辦理申報繳稅。
二是通過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可采用個人三方協議或POS機刷卡等方式繳納稅款。
三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可由被投資單位通過扣繳客戶端代為辦理申報,並通過個人三方協議或銀行端查詢等方式繳稅。
3、除取得經營所得外,納稅人有其他應當辦理自行申報的情形,可到當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壹條 為進壹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方便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規範自行納稅申報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壹)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壹)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