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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劃撥的土地可以辦理土地證嗎?

可以辦理,以魯山縣為例。

應用條件

(壹)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明確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2.房子可以正常使用。

3.不影響近期城市建設規劃。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

1.權屬有爭議的;

2.不動產權利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處理的情形。

申請主體

不動產權利主體申請不動產登記。

土地所有權的確認

(壹)申請人持有劃撥土地使用證,並能查到檔案,能夠確認劃撥土地使用權。

(二)申請人持有劃撥土地使用證,在原登記機關已有登記簿信息但找不到備案材料的,由原登記機關出具登記簿副本並加蓋印章予以公告確認。無劃撥土地使用證,但能提供或證明權屬來源資料(政府或職能單位用地批準文件、材料、國有企事業單位征地補償協議等材料),經公告無異議後確認劃撥土地使用權。

不動產登記中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產權調查,調查結果在廬山電視臺和廬山簡報公布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可以確認劃撥土地使用權;對公告有異議的,待異議解決後,確認劃撥土地使用權。

(3)使用記錄。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按照證書核準的內容或者權屬信息來源進行登記。證書或者權屬信息來源未載明核準用途的,應當按照實際用途登記。房屋登記用途與批準的土地用途不壹致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證上分別記載。

房屋登記

(壹)存在開發建設主體且未進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開發建設項目,由開發建設主體提出申請,縣規劃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材料,縣住建部門出具房屋已竣工的材料, 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對接房產測繪機構的土地房產測繪成果,由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照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2)16、12、31(含12、31)前,原開發建設主體的營業執照已被吊銷或註銷,且無承繼單位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開發建設或使用自有土地與其他單位聯合建設項目,未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顯示,不動產登記中心根據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辦理轉移房產證),直接為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申請人自願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可以按照本意見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轉讓性質的不動產權證書。

(三)個人住房(獨棟)未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的,城市、鎮規劃區內規劃部門出具的材料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在城市、鎮規劃區以外的,由房屋所在鄉鎮出具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材料,由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照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支付土地出讓金和稅費

申請人辦理《不動產權利轉移證》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開發建設主體土地出讓金支付情況

開發建設主體按照出讓價格減去轉讓價格繳納土地出讓金。縣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現狀確定規劃指標;建設工程竣工日期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起始日期;評估日期以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為準。國土資源部門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土地評估,核實逾期出讓金額,並向開發建設主體發出繳款通知書,票據內容為“逾期土地出讓金”。

(2)支付個人土地出讓金

1.2016 12 31(含12 31)前,原開發建設主體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註銷,且無繼任單位,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或購買人另行登記,申請轉移或過戶登記(二手房交易)。按房屋評估價或成交價的2%繳納土地出讓金,待建商業部分按房屋評估價或成交價的4%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轉移房產證。無正當理由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核定繳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自行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開發建設的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和安居房,申請人辦理出讓手續或者上市交易,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2.經濟適用住房已首次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購房人戶籍登記。申請人申請轉讓或轉移登記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的,按照《魯山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魯山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即購房人在市場上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3%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

3.個人住房(獨戶住房)已經登記。申請人申請轉讓或交易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再單獨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和轉讓手續。土地出讓金由國土部門按照住宅用地級別對應的現行基準地價的40%計算。若縣政府現行基準地價調整,則出讓金額同比調整。

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繳款通知書,繳款人持經財政部門審核的銀行繳款票據(內容為“已繳土地出讓金”)辦理出讓產權證。未建國有劃撥房屋轉讓手續的完善,參照本條規定辦理。

4.原國有劃撥土地用途與現行規劃土地用途不符且小面積無法出具規劃條件的,申請出讓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繳納土地出讓金,按現行規劃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等級,按現行基準地價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若縣政府現行基準地價調整,則出讓金額同比調整。

(三)稅費的繳納

購房者辦理戶籍或轉移登記的,有購房協議或購房票據的,以協議或票據(指合同、協議、契約、文件、確認書等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載明的房價為契稅的計稅依據;有房屋評估報告的,以評估價格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沒有購房協議、票據、房屋評估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繳納的契稅。

不動產登記過程中,應當由申請人承擔的中介服務費由申請人承擔。

不動產證的辦理

(壹)出讓手續不再履行審批手續,不再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或稅務征收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向申請人出具繳款通知書(內容為“已繳納土地出讓金”),財政部門審核繳款人繳款票據,不動產登記中心根據繳款票據(內容為“已繳納土地出讓金”)及財政部門審核的其他相關材料為申請人辦理轉移房產證明。

(2)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調整為70年,商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調整為40年。土地使用期起始年限從宗地內第壹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個人住宅從繳納出讓金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土地分配:

具有社會主義特征的土地使用特征也指土地使用權的分配。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以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各種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壹規定是迄今為止立法層面對土地使用權劃撥概念最權威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參考資料: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處理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地產登記的意見

百度百科-劃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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