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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前置程序適用於無期徒刑減刑的合理性探討

無期徒刑適用假釋的合理性探討

內容提要:假釋是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刑罰執行制度。釋放:是對被逮捕、羈押、判處壹定刑罰的罪犯進行救濟的制度。無期徒刑:是指剝奪罪犯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教育改造。無期徒刑剝奪了罪犯的終身自由,是壹種無限期的刑罰。如果假釋中有釋放,那麽釋放的刑罰理論上必須有期限。很難想象壹個理論上沒有時限的刑罰,在沒有任何其他程序的情況下就被釋放了。如果存在,那麽這種釋放也是非法的,至少是不符合程序規範的行為。假釋適用於有時限的刑罰,而終身監禁理論上是無限期的。當假釋適用條件的期限與無期徒刑的理論無限期相沖突時,討論無期徒刑的適用。

關鍵詞:無期徒刑,減刑,假釋,合理性。

對於假釋的適用對象,傳統(也是主流)的觀點認為,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都有適用的可能。相關著作中對假釋的概念認定如下:我國刑法中的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執行壹定刑期後確有悔改表現,不會危害社會,而提前有條件釋放的制度。<刑法>第81條第1款: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刑法壹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原刑罰超過10年。如果他們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從上訴法和權威著作來看,這樣的事實無疑是無期徒刑。

刑法中對無期徒刑適用假釋就是這樣規定的。

下面將無期徒刑分為三個方面分別加以論述。

壹是因嚴重暴力犯罪被判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但不可否認,第81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適用假釋的兩種例外: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這樣,我們就可以直接明確地將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排除在假釋的適用範圍之外,這樣我們進壹步。

其次,根據無期徒刑的執行結果來討論。

其執行的結果有兩種:壹是罪犯不認罪、不思悔改,確實在監獄服刑。(雖然很少,但也不能排除,這才是無期徒刑真正的形式和意義。)由於罪犯不認罪、不思悔改,當然也就不需要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有法定的悔罪情節,也就不能保證他不再危害社會。所以這種無期徒刑不能適用假釋。其次,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被減為有期徒刑的。所以,我們最終要討論的是,這種因非暴力性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且在執行中認真遵守了監獄規定的犯罪,是否可以適用假釋。

如前所述,以下僅討論已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非暴力犯罪,在執行中已認真遵守監獄規定,並在以下兩個方面確有悔改表現的。

首先,從假釋的初衷出發,探討假釋與無期徒刑的矛盾。我們知道,假釋是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刑罰執行制度。釋放:是對已被逮捕、羈押或被判處壹定刑罰的犯罪分子進行救濟的制度(1)。如果有釋放,那麽被釋放的刑罰在理論上必須是有限的。(我們很難想象壹個理論上沒有時間限制的刑罰,在沒有任何其他程序的情況下就被宣布釋放。如果存在,我認為這樣的放生也是違法的,至少是不符合程序規範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假釋只能適用於有期限的刑罰,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必然。無期徒刑: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自由。(2)雖然刑法中沒有直接界定無期徒刑的概念,但根據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和訴前專家的著作,我們有理由相信,無期徒刑是壹種剝奪罪犯生命自由的無限期刑罰。假釋是有期限的刑罰,但無期徒刑理論上是無限期的。當假釋的時限條件與理論上的無期徒刑相矛盾時。

其次,從實際司法實踐和現實中對無期徒刑的處理來看,如果可以將假釋適用於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期在執行實踐中無異於相當於10年或者20年,會使其失去手段的嚴厲性,影響懲罰犯罪的功能。擔心無期徒刑排除假釋會導致犯人被拋棄是多余的,因為無期徒刑還是有減刑的。《刑法論>午餐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頁)。_在適用假釋之前,需要將刑期減為壹定期限的有期徒刑,然後根據減刑後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假釋,而不是直接對無期徒刑罪犯適用假釋。有意思的是,雖然中國大陸刑法肯定無期徒刑也是假釋適用的對象,但在實踐中,《中國刑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版,第309-310頁)實踐恰恰證明了無期徒刑不能直接適用假釋的事實,只有減刑減為有期徒刑才能適用假釋。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無期徒刑適用假釋的壹個恰當方式是減刑,先減為有期徒刑。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減刑是無期徒刑適用假釋的前置程序和前提條件!那麽我們就可以說無期徒刑不直接適用假釋。

基於對三種無期徒刑適用假釋的綜合分析和對非暴力性犯罪判處的無期徒刑適用假釋的討論,我們有理由認為,無期徒刑不能直接適用假釋,不能直接調整為假釋的對象。無期徒刑減刑後只能作為有期徒刑適用於假釋,所以減刑是無期徒刑適用於假釋的壹個前途。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為前置程序。在法制日益深入的今天,任何不當的程序都必然導致人們對其結果的懷疑(即使結果是正義的),任何不當的程序都會導致法理學處於不合理地位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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