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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個體工商戶什麽情況下核定征收

個體戶核定征收的標準按月營業額收入分為四種:月營業額如果在2萬元以下的話,在繳納的時候是0%;月經營的營業額在2萬-5萬之間的情況下,只對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照0.6%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來進行征稅;月營業額在5萬-10萬元之間,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進行征稅;月營業額在10萬元以上的話,對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照1.8%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稅率進行。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1、首先稅務專管員拿壹份申請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表格,如實填寫公司的賬薄建立情況,在是否能準確核算收入欄填是,是否能準確核算成本欄填否。

2、同時準備壹份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申請,壹起報給稅務專管員初審。

3、專管員通過後就將妳公司的核定申請上報稅務局審批。壹般只要專管員通過了,就基本申請成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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