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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委會議事規則

法律分析:1.支委會壹般每月召開壹次,召開時間應相對固定。必要時,經支部書記同意可隨時召開。支委會由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

2.支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支委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若討論決定重要事項需要表決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支委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支委會時,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表達。會後,支部書記應直接或委托出席的支委成員向其通報會議決定事項。

3.支委會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方式。支委會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意見不能計入表決範圍。

4.支部書記會後應做好會議決定及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跟蹤檢查,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領導組織落實,確保各項決定的有效實施。

5.參與支委會議事的個人對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對決策內容作重要調整,應當重新按本規則履行議事程序。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第壹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充分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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