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行政執法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活動,要求承擔行政執法活動的機關或者組織具備相應的條件或者資格,並取得有關國家機關的法定許可。
特點:
第壹,行政執法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進行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執法主體區別於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的特征;第二,行政執法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活動的組織,它區別於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壹定行政任務的組織;第三,行政執法主體是能夠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也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不同於行政委托。
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由依法組建並在法定範圍內享有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實施,執法內容必須合法;在行政執法中,管理相對人必須具有合法的權利能力;行政執法的標的物必須是依法可以作為執法行為的物品;行政執法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行政執法的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行政執法主體的設立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有明確的職責範圍。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任何組織作為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
目前,執法的主要部門包括
1.公安部門為:國安、公安、出入境、巡警、交管、消防、邊防、網監;
2.交通部門是:公路、水路、海洋、港口;
3.文化部門包括:市場和互聯網;
4.其他部門:工商部門;稅務部門;林業部門;水利部門;環保部門;廣播電視部;海關部門;計生部門;安全監督部門;氣象部門:防雷;衛生部門:防疫;建設部門:城管;物價部門;質量監督部門;藥品監督部門;煙草部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國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