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直播人員以個人名義從事直播服務25號文規定,對於直播人員以個人名義提供直播服務的,網絡直播平臺、網絡直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直播平臺”)要根據直播人員的收入性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自然人以個人名義從事直播服務,要麽是工資所得(個人和直播平臺簽訂勞動合同),要麽是勞務所得(個人和直播平臺簽訂勞務合同)。無論是工資所得還是勞務所得,均屬於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後,多退少補,不會導致國家的稅款流失。但對於直播平臺,如果和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意味著要承擔不菲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壓力;如果和從業人員簽訂勞務合同,意味著很難從個人處取得發票(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限制每個自然人每年只能申請2次代開發票,且累計金額不能超過120萬元),從而導致該支出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兩種模式對直播平臺而言,都意味著不小的風險。於是,部分直播平臺就通過成立網絡直播人員“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人員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25號文發布後,直播平臺的這些方式都被禁止!只要和個人合作(個人提供直播服務),要麽按工資所得代扣代繳個稅,要麽按勞務所得代扣代繳個稅。二、直播人員不以個人名義從事直播服務對於壹些收入特別高的直播人員,為了減輕個稅負擔,紛紛成立工作室(個體戶或個人獨資企業)或有限公司和直播平臺合作,取得收入後,通過地方給予的“核定征收”優惠,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25號文規定,對於直播人員設立的企業或工作室,應(即: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即:不得核定征收)。如果直播人員設立的是個體戶或個人獨資企業,查賬征收後,個人所得稅適用的是5%~35%超額累進稅率,收入越高,稅率自然越高。如果直播人員設立的是公司,查賬征收後,公司需先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常25%,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可分別適用和5%優惠標準)後才能給個人分紅(稅率20%)。無論是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還是公司,只要符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間實現的直播服務收入,還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25號文同時規定,切實規範網絡直播平臺和相關第三方企業委托代征、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實務中常見的就是“靈活用工”的模式。該條規定說
上一篇:因質量被扣款的會計分錄怎麽做下一篇:賓館的發票稅率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