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的辭退福利是否可以作為工資支出在稅前扣除?接下來由 網 小編給大家帶來相關信息。 職工辭退福利是否可以作為工資支出在稅前扣除 不可以。員工辭退福利屬於職工薪酬核算範圍,但不屬於 企業所得稅 法中規定的工資薪金範疇 。 (壹)企業所得稅上的工資薪金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壹 納稅 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 加班工資 ,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列舉不包括員工辭退福利,並且被辭退員工顯然已經不是“任職或者受雇”。 (二)“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理解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寫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指出,所謂任職或者雇用關系,壹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者雇員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壹部分收入來自於任職的企業,並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所謂連續性服務並不排除 臨時工 的使用,臨時工可能是由於季節性經營活動需要雇傭的,雖然對壹些臨時工的使用是壹次性的,但從企業經營活動的整體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對提供勞動的人確定計時或者計件工資,應足以與個人勞務支出相區別。職工在企業任職過程中,企業可能根據國家政策的要求,為其支付壹定的養老、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繳款;按照勞動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勞動保護費;職工調動工作時支付壹定的旅費和安家費;按照國家 計劃生育 政策的要求,支付 獨生子女 補貼;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為職工承擔壹定的 住房公積金 ;按照離退休政策規定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支出等,這些支出雖然是支付給職工的,但與職工的勞動並沒有必然關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專門作出規定,將其排除在工資薪金支出範圍之外。 因此,工資薪金的發放對象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也就是說,只有為企業提供特定勞務,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員工,才能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的支付對象,企業因此而發生的支出,就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是企業取得收入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根據以上所述,員工辭退福利屬於職工薪酬核算範圍,但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工資薪金範疇。 南京 市 地稅 局也答復,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離職補償金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並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 職工辭退福利是否按照職工福利費支出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 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 探親假 路費等。 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範圍來看,辭退福利並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範圍。因此,職工辭退福利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在稅前扣除。 職工辭退福利可否據實在稅前扣除 讓我們先來看兩個老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停止執行企便函〔2009〕33號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號,此文已被企便函〔2011〕24號廢止)規定,企業因解除勞動關系向職工支付的經濟補償、生活補助等支出,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第三條規定,按勞動部關於《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 經濟補償金 ,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文件將辭退福利界定為經濟補償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壹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已廢止)規定,企業對已達壹定工作年限、壹定年齡或接近 退休年齡 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壹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壹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 工齡 支出)等,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法規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壹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 )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此文件將辭退福利界定為“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稅前扣除。 以上兩個文件都沒有把辭退福利作為工資薪金或職工福利費處理,而是作為經濟補償和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雖然以上兩個文件已廢止,但對辭退福利的性質界定還是應該借鑒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關於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 關稅 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既然現行稅收政策沒有對辭退福利明確規定,也就不存在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問題。 職工薪酬準則規定,辭退福利應當於辭退計劃滿足職工薪酬負債確認條件的當期計入管理費用,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規定,對辭退福利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結論 綜上所述,職工辭退福利既不屬於工資薪金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而應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於辭退福利分為職工有選擇權和沒有選擇權兩種情況,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也有所不同。 如果職工沒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那麽辭退福利被視同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企業對已達壹定工作年限、壹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壹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壹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職工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那麽辭退福利屬於或有事項,通過預計負債計入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由企業確認的預計負債而計入費用的金額不允許稅前扣除。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網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