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醫療互助保障的職工在享受國家基本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給予壹定的補助。
工會互助保障金的作用:
1、重大疾病補助。保障期限內首次確診罹患辦法規定的重大疾病的,給予壹次性補助3萬元;
2、職工住院自付費用補助。職工住院收費專用票據中 “個人自付”欄的金額,扣除超出普通住院的床位費用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補助,最高補助金額20萬元。未經醫保機構結算的全自費不在保障範疇;
3、職工亡故慰問金。參保職工在保障期內身故,給予壹次性慰問金5000元;
4、事故致殘補助。因工傷或意外事故致殘的,根據傷殘等級給予壹次性補助5000元;
5、壹般住院補助。根據住院天數給予每天50元的補助,壹個保障周期內累計補助住院天數最高30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