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節約成本、保障公務、方便操作、簡化檔次的要求,合理確定各級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具體為:科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500元。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壹定比例作為本單位統籌部分,重點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補貼總額的10%。資金的整體使用要公開透明,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3.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保障公務人員的普通公務出行。適時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4.執法執勤部門應當統壹參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執法執勤崗位嚴格配備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執法執勤部門其他壹般公務用車納入改革範圍。
5.未參加改革的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
1.單位支付個人通訊工具(因業務需要)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或定額實報部分的,可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2、除非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交通補貼不需要繳納個稅,否則將並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由省地稅局根據納稅人實際支付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情況進行調查計算,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後,方可扣除。此外,超過這壹標準的公務支出,將並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單位以發放補貼形式支付個人通訊工具通訊費的,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5.公務支出沒有地方標準,且企業能夠證明報銷的通訊費用用於公務的,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6.必須有發票憑證,還應要求員工提供通訊公司出具的通訊費明細票據。在稅務檢查時,如果企業不能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費用的實質,將直接要求並入員工的工資收入進行個人所得稅。此外,如果通訊費直接計入員工銀行卡工資或以現金形式支付作為補貼(即以非報銷形式),也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7.在制定內部補貼制度時,要考慮到不可能所有員工都有公務需求,不同部門員工的公務需求是不壹樣的。
員工上下班補貼要交稅嗎?
根據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就業和任職有關的收入。”
員工的通勤費用不屬於免稅的出差津貼,而出差津貼是出差提供的相應津貼。因此,工資中支付的通勤津貼不屬於免稅,應計入當月工資收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總結:員工的交通補貼,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納入工資總額,在稅前扣除;不符合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第二條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福利已貨幣化的,每月按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輛改裝補貼、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不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