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公司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2.有限合夥公司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
3.有限合夥公司中至少有壹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
4.有限合夥公司盈利更多,因為有限合夥公司交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
有限合夥公司的缺點是:
1.由於有限合夥公司的無限連帶責任,對合夥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不敢入夥;就算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入夥,有限責任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
2.有限合夥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法協議,***同出資,合夥經營,***享收益,***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
有限合夥公司缺點:
1、相對於會司而言,合夥企業的資金來源和企業信用能力有限,不能發行股票和債券,這使得合夥企業的規模不可能太大。
2、合夥人的責任比公司股東的責任大得多,合夥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使合夥人需要對其合夥人的經營行為負責,更加重了合夥人的風險。
3、由於合夥企業具有濃重的人合性,任何壹個合夥人破產、死亡或退夥都有可能導致合夥企業解散,因而其存續期限不可能很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壹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同出資、合夥經營、***享收益、***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