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發票管理規定,用票單位和個人應當說明註銷的依據和原因,編制發票註銷明細表,列明印制或購買發票的年份、種類和數量,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發票,註銷發票的種類、種類和數量等。,由財務負責人或主管廠長簽字,加蓋用票單位公章,連同發票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用票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發票註銷申請報告和註銷所需發票後,應認真審核,按戶分類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發現問題,要及時追查,依法處理。
3.依法應當作廢的發票,不能擅自銷毀、廢棄、不報不繳,也不能非法使用或私自出售。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監督發票繳銷,確保發票管理有序。
受理持票人註銷登記後,應當當場審查其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審核無誤後,應當立即在已用完的發票存根上加蓋印章;未使用的發票在規定期限內剪碎作廢後,加蓋作廢章(只需剪碎作廢未使用的發票)。發票註銷信息應錄入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並打印發票註銷受理登記表。經用戶簽字確認後,將發票存根或剪碎作廢的發票和發票作廢受理登記表退還給用戶。
什麽情況需要辦理發票註銷?
1.用票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存根保存期滿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清點,申請註銷。
2.解散、破產、撤銷、合並、合資、分立、搬遷、停業等。,用票單位和個人應在申報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向稅務機關申請繳銷原印制和購買的發票。
3.稅務機關統壹更換發票版本時,原發票有效期滿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登記,並送交稅務機關註銷。
4.如果用票單位和個人嚴重違反稅收管理和發票管理,稅務機關將沒收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