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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_稅前扣除標準

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_稅前扣除標準

 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整合了“工資薪金支出”以及以“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為扣除限額計算基數,且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稅前扣除項目。下面是我整理的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歡迎大家查閱!

  第壹類

 費用類別:職工工資(含福利性補貼)

 說明:

 1、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於工資薪金壹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壹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2、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關鍵詞:任職、受雇、合理性

 扣除標準: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註意,其中支付殘疾人員的工資為加計100%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2、《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

 3、《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6條。

  第二類

 費用類別: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

 說明:

 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扣除標準: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

 2、《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壹條。

  第三類

 費用類別: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

 說明: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扣除標準: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

 1、《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

第四類

 費用類別:職工福利費

 說明:

 1、工資薪金總額;

 2、比例內據實扣除。

 限額比例:14%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第五類

 費用類別:職工教育經費

 說明:

 1、工資薪金總額;

 2、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限額比例:2.5%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2條。

第六類

 費用類別:職工培訓經費

 說明:

 1、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限額比例:8%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

 註意,其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為全額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第七類

 費用類別:職工工會經費

 說明:

 1、工資薪金總額;

 2、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和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憑據扣除。

 限額比例:2%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

 2、《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3、《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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