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去非領導職務主要設置在處級以下,包括: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調研員、副巡視員、巡視員。新公務員法實施後,職級如下:壹至四級主任科員,1壹至四級調研員,壹至二級巡視員。它們的對應關系如下:副主任科員改為四級主任科員,主任科員改為二級主任科員,副調研員改為四級調研員,調研員改為二級調研員,副巡視員改為二級巡視員,巡視員改為壹級巡視員。這種改革沒有比例限制。
二、縣以下機關的級別為:副廳級、正廳級、副廳級、正廳級。對應關系是:副科級套改為四級主任科員,正科級套改為二級主任科員,副科級套改為四級調研員,正科級套改為二級調研員。這種改革沒有比例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七條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職務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八條* * *公務員領導職務的設置依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九條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以外的職務公務員的職級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