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有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資本金;
三、有熟悉證券業務的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合格交易設施。第七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填寫由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設立證券經營機構申請登記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壹、可行性報告;
二、公司章程;
必須載有機構名稱、所在地、經營宗旨、資本金、業務範圍、公司的性質、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等內容。
三、開戶銀行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明;
五、人民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八條 經批準的證券公司應在自批準之日起的二十天之內,向中國人民銀行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證券公司應在自批準之日起四十天之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應在自開業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證券公司自批準之日起四個月內未開業者,原批準文件失效。第二章 機構管理第九條 證券公司作下列變動,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壹、擴大經營業務範圍;
二、變更資本金總額;
三、變更地址;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設立證券業務的代辦點;
六、連續停業壹個月以上或半年中累計停業三個月以上;
七、與其他機構合並或其營業的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或接受他人轉讓。第十條 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第十壹條 撤銷證券公司須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原批準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終止業務活動,並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清理債權債務,繳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撤銷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請繳銷《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必須經營下列業務:
壹、代理證券發行業務;
二、自營、代理證券買賣業務;
三、代理證券還本付息和紅利的支付。第十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證券公司還可經營下列業務中的壹種或幾種:
壹、證券的代保管和證券的鑒證;
二、接受委托代收證券本息和紅利;
三、接受委托辦理證券的登記和過戶;
四、證券貼現和證券抵押貸款;
五、證券投資咨詢;
六、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依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認可的業務管理制度,本著合法經營、公平交易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保持其資產合理的流動性。
證券公司帳戶上持有的證券其市場價值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金的80%;同壹證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金的30%;持有同壹企業股票的數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份總額的5%和本公司資本金的10%。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對以上比例進行必要的調整。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每年從其盈利中提取3%以上的交易損失準備金存繳中國人民銀行。
交易損失準備金只能用於填補證券交易的損失,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業務範圍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不得從事操縱市場價格、內部交易、欺詐和其他以影響市場行情從中漁利的行為和交易。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按時報送業務報表,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營業報告書和下列經過人民銀行指定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報表、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四章 管理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