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正規辦理流程不可以。
壹、辦理材料(以廣東省舉例):
1、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書面申請報告(陳述事由及線索)。
二、受理條件
公民因身份證、戶口簿遺失或特殊情況需要,本人或代辦人可以到戶籍地公安機關申請開具戶籍證明。戶籍證明有效期為壹個月。
註明:
1、公民從事有關活動,使用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足以證明身份的,公安機關無需再出具戶籍證明。
2、非當事人或該家庭戶內的人員,為保護公民個人隱私,不出具戶籍證。
擴展資料
《海口市公安局戶籍信息查詢和出具戶籍證明工作規範》 ?
第七條 申請人因《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遺失或者記載信息與公民實際情況不壹致,申請出具戶籍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不予受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申請人辦理補辦或者變更更正手續。
第八條 申請人需要查詢戶籍信息、出具戶籍證明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證明材料,填寫《戶籍信息查詢申請表》。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的,同時提交復印件。
第九條 單位申請人申請查詢戶籍信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單位介紹信;
(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
(三)單位出具的查詢戶籍信息的書面申請。
第十條?公民申請人申請查詢戶籍信息應當提交的材料。
(壹)根據公民申請人的不同情況,提交材料之壹:
1、本人辦理的,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委托配偶或者直系親屬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委托人、受托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在同壹《居民戶口簿》登記戶口的,還要提交《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縣團級以上單位證明或住所地居(村)委會證明或親屬關系公證或法院生效的裁定文書等);
3、監護人辦理的,提交監護關系證明(縣團級以上單位證明或住所地居(村)委會證明或親屬關系公證或法院生效的裁定文書等),監護人和被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能反映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關系的,可不提交監護關系證明。
(二)提交查詢戶籍信息的書面申請(簽名捺指印)。
第十壹條?出具戶籍證明的範圍和內容
(壹)戶籍證明內容包括公民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證號碼和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等信息以及變更情況;曾經登記在同戶中的戶主與成員間關系;戶口註銷情況;戶口遷移情況;未落戶證明等。
(二)因公民在公安機關變更更正過本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造成與公民其他證件信息不壹致或無法正常辦理業務的,可以出具戶籍證明;
(三)因公民參加社會活動需要證明本人與其直系親屬的家庭關系,且戶籍資料有記錄的,可以出具戶籍證明;
(四)因公民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需要出具戶籍證明的,可以出具戶籍證明;
(五)因公民死亡,其直系親屬需要出具公民戶口註銷證明的,可以出具戶籍證明;
(六)因銀行公民儲蓄存折姓名、身份證號碼與現《居民身份證》出現不符情況時,可以出具戶籍證明。
(七)?居民身份證號碼重錯號,可以出具戶籍證明;
(八)?國家機關和公證部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單位因履行職責需要,戶籍資料有記載的,可以出具戶籍證明。
海口人民政府網-海口市公安局戶籍信息查詢和出具戶籍證明工作規範 ?
廣東政務服務網-開具戶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