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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延續實施有哪些?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支持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

具體內容有哪些?壹起了解壹下↓

01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_財政部關於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上述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後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02延緩繳納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

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前款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對於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緩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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