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規定繼續緩征的稅費有哪些?
本公告中遞延的稅費包括2021、11、12、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期間(按月支付)或2021第四季度。2022年第壹季度和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加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不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由於2022年2021、10、10稅款緩繳期已滿,納稅人應於2022年8月繳納,不適用本公告。
2022年8月(或按季繳納的第三季度)及以後發生的稅費,應按規定正常申報繳納。
2.公告規定繼續緩征的稅費應於何時繳納入庫?
2023年期間為2021、11、12(含2021第四季度稅)的延期納稅在延期9個月的基礎上分別延期4個月(共13個月)。
延期繳納稅款,屬於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含2022年第壹季度繳納的季度稅費),在延長6個月的基礎上再延長4個月(共10個月),分別從2023年的1個月延長至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