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執行;
2、執行完畢的,債務清償完畢;
3、未能執行或不執行的,終止重整計劃,宣告公司破產;
4、重組成功的,企業恢復正常運轉,債務照償還;
5、重組失敗的,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按法律規定程序清算債務。
破產重組債務的影響因素:
1、債務人的資產狀況:涉及債務人的資產總額、流動性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資產用於償還債務;
2、債權人的類型和權利:包括債權人的優先級、債權金額以及是否有抵押或擔保物權;
3、法律法規的規定:破產法律對債務重組的具體要求和限制,以及可能涉及的稅務處理規定;
4、重組計劃的內容:重組計劃中提出的償債方案、債務調整措施以及債權人的接受程度;
5、經營狀況和前景:債務人的經營效率、盈利能力和未來發展前景對債務處理方案的可行性有重要影響;
6、市場和經濟環境:宏觀經濟狀況、行業發展趨勢和市場變化可能影響債務重組的成功率和條件。
綜上所述,破產重組債務的處理方式包括按照法院裁定執行重整計劃、債務清償完畢或終止重整計劃宣告破產、重組成功恢復正常運轉並償還債務,以及重組失敗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按法律規定清算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壹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