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述減免稅期滿後,屬於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再延長三年減半繳納所得稅。如果是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品達到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兩年,第壹年至第五年減按0.7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益彌補,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逐年提取收益彌補。
5.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後,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開發區其他企業5年以上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所得稅的40%;再投資於開發區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所得稅。
六、企業生產的產品免征關稅和增值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企業的產品允許在國內銷售。
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根據投資規模和資金到位情況,每畝可下浮1-5萬元,經省、市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地價可下浮3-6萬元。
九、根據銀行規定,企業可以用現金或固定資產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需要資金時,可優先貸款。
十、企業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可以自行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招聘和辭退職工,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懲和津貼制度,實行企業用工合同制。
十壹、企業同時享受國家和省、市法律法規的優惠待遇;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的企業,除享受上述各項優惠待遇外,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適當安排其農村親屬在其投資的企業就業,戶口可遷入開發區。
十二、開發區內的內聯企業,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壹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