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報告被調查者的補充2009-06-13 19:45科技興林示範場。“但總的來說,我區科技興林的水平還不高。喬區現有國有林場1725萬畝,森林面積1134萬畝。19年生產木材1635700立方米,此外還有7685食用松香和15800立方米纖維板,創造了花。木片出口110000,年產值總額達到1075萬元(現價)。虧損林場116個,虧損面達76%。盈虧平衡後凈虧損8762萬元。這說明我們林業科技責任低,今後必須加大科技興林的力度。《森林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今後,我區的重點是抓好生態環境建設的林業應用技術、短輪伐期速生豐產工業原料林的采伐培育技術、防火林帶建設技術、石質山地造林技術和病蟲害綜合治理技術的推廣應用等。,依靠科技興林,增加森林資源。第三,必須依法加強林地的保護和管理。新森林法第1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第23條規定:"禁止毀林開荒、采石、采砂、取土和其他毀林行為。“今年8月上旬,國務院在《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制止亂砍濫伐和亂占林地的緊急通知》中決定:“凡在國家規劃的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硫磺林地、竹類林地、未開墾林地、采伐林地、火燒林地、幼苗林地和其他宜林地進行開墾活動,無論以什麽名義、以什麽方式,無論地方政府和部門哪壹級批準,
2009年6月停止補充報告應答者-13 19: 45。”“要加強林地保護的組織領導,把林地放在與土地整理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視林地保護。“林地是不可再生資源,林地和樹木是森林植被最基本的組成部分。保護和管理林地是保護和管理森林資源的最基本要求。然而,近年來,我區非法征占用林地現象嚴重。據調查,1995年林業用地占國土面積的55.53%,1995年下降到53.4%。五年間,林業用地面積減少755萬畝,年均減少1萬畝。從1992至今,全區國有林場林地被非法占用183萬畝,嚴重威脅國有林場的生存空間。依法保護和管理林地是我區當前的壹項緊迫任務,也是治山興林的最基本要求。自治區林業局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占地的緊急通知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作出五項規定:壹是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壹切毀林占地行為;二是組織工作組徹查轄區毀林占地情況,對毀林占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今年年底前按甘蔗種植、糧食種植、基本建設、移民占地分類上報統計。第三,及時制定退耕還林的計劃和措施;四是加大執法力度,對大案要案和毀林行為,無論涉及級別、涉及人員,都要及時查處,從重、從快、從嚴查處,依法追究責任;第五,林權證是林地、林木的合法憑證。凡是發放林權證的,都要堅決維護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侵占國有林地的違法行為。保護和管理林地林木是培育森林資源的前提;提高林業生產建設的科技含量是培育優質森林資源的有效保證;大力培育森林資源是興林、治山、治水的基礎。總之,等土地全綠了,洪水就好了。新《森林法》第七條規定:“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非法收費和罰款,禁止向林農攤派和強制集資。國家保護集體和個人承包造林的合法權益。“我國林區是復合林區,林區內的林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林地的主要使用者是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特別是在南方集體林區。因此,林業的發展,除國家投資建設外,大部分省區依靠集體和林農個人。他們投資林業的熱情關系到林業的興衰。新增加的第七條就是考慮到我國的這種森林狀況,為了調動農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把農民的合法權益上升到國家保護的法律地位,讓農民放心經營林業。林農在造林、護林、林業經營中應有合理的利潤,從根本上調動集體或林農個人穩定、規模化經營林業的積極性。投資和發展林業有許多限制。壹是投資周期長,投資風險高。二是效益多樣,經濟效益只是壹部分,只有這部分經濟效益才能維持林業再生產。第三,林產品是特殊商品,不能像其他普通商品壹樣隨意退出市場銷售。這些局限性在壹定程度上制約了林業的發展。如果國家不在政策、法律、法規上為林農創造優良的林業經營環境,保證林農從造林、育林、經營中獲得維持林業再生產的合理利潤,林業就不會發展。針對目前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存在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集資等不利經營因素,新森林法作出了依法減輕林農負擔、禁止向林農非法收費和罰款、禁止向林農攤派和強制集資的法律規定,以優化林業經營環境,確保林農盈利、脫貧致富,從根本上調動他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使他們通過發展林業獲得收益。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即保護林農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誰種植和擁有林地,誰使用和管理林地,誰就有權依法處置屬於他的林產品、半成品和成品。這項政策已經被幾十年的林業實踐所證明,有利於調動農村集體和林農發展林業的積極性。也就是說,在壹定的法律條件下,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繼承和轉讓,可以作為投資者股份作價。這解決了長期以來森林采伐前20%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