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是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時繳納或解繳稅款而向其收取的資金。是以逾期稅款為基礎,按照逾期天數和壹定比例計算征收。國家對未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滯納金,以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納稅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因此,從經濟學角度看,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占用國家稅收所作的補償;從行政角度看,滯納金是國家對未及時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施加的壹種新的繳納義務,即加重繳納義務,具有執行罰款的性質。執行處罰不同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而實施的行政制裁。執行處罰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督促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盡快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包括滯納金在內的稅收優先權問題的批復》(國〔2008〕1084號)明確指出,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滯納金與罰款按照不同的順序征收和繳納,滯納金在征收時視同稅收管理,稅收強制執行、稅款清繳、 稅收征收復議前置條件明確規定,滯納金應當與稅款同時繳納。 這壹法律精神也適用於稅收優先權,《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包括稅收及其滯納金。從這壹條也可以看出,滯納金不是行政處罰的性質。實際工作中,收取滯納金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1。延期繳納預繳稅款如何收取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2007〕753號)明確指出,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不適用於預繳稅款後在規定期限內匯算清繳的納稅人。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清退稅但不計算並退還利息給納稅人;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匯算清繳欠稅時,不加收滯納金。2.如果沒有按期預繳稅款,是否應該加收滯納金?實踐中,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需要預繳,如何適用滯納金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不按期預繳所得稅有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發[1995]593號,以下簡稱國發[1995]593號)對企業所得稅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舊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預繳所得稅的,視同滯納金,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筆者認為,雖然國發[1995]593號文作為規範性文件的法律位階較低,但國家稅務總局作為國家稅收管理部門,有權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對預繳款的稅務處理作出解釋性文件,相關具體規定與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特別是新稅收征管法和企業所得稅法並無沖突,其合法性不應受到質疑。由於企業所得稅適用的是欠稅加收滯納金的規定,根據稅收公平和實質課稅原則,欠稅加收滯納金的規定應當同等適用於所有稅種。三、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少繳稅款,是否應收取滯納金?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進壹步明確了什麽是稅務機關的責任:《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違法?。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雖然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因其責任而未繳、少繳的稅款,但不能加收滯納金。這與法律允許納稅人在批準的稅收遞延期間不收取滯納金是不同的。在批準的緩稅期限內,納稅人未繳納稅款的,不屬於緩稅;但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少繳稅款。事實上,確實存在延遲繳稅的情況。規定不向納稅人征收滯納金是出於信賴保護原則,體現了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4.應該代扣的稅有滯納金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4〕1199號)明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代扣代繳未繳的稅款,無論是否適用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收取滯納金。因為滯納金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占用國家稅款的補償,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不存在占用問題,納稅人不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加收滯納金。同樣,其他應該扣除的稅也同樣適用。5.被扣稅款追繳時善意取得虛假專用發票是否有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抵扣稅款並繳納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2007〕1240號)明確指出?已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如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者收回已抵扣的進項稅額。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的稅款依法追繳的,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6.節假日有滯納金嗎?滯納金與稅款相關聯。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有應順延的節假日的,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如果欠稅期間有節假日,則不能從欠稅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7.破產清算中可以申報債權和計算滯納金的期限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61條規定,債務人受理破產案件後未支付的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也就是說,滯納金可以申報破產債權,但計算滯納金的截止時間應當是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時間,而稅務行政罰款不屬於可以申報的破產債權。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也賦予了滯納金類似於稅收的地位。8.納稅的滯納金怎麽算?稅務機關應當明確起止時間:計算的起止時間是根據稅收實體法的規定,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這個起止時間不因稅務檢查而改變。如果納稅人超過這個期限還不繳稅,就會造成延稅,當然增加了稅務稽查的工作量;計算截止日期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日期,而不是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簽發的日期。9.逾期罰款的回收期限是多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延長至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實施細則》進壹步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說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錯誤和明顯的筆誤;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繳、未征或者少繳稅款,且累計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滯納金、罰款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之日起計算。十、納稅人拒交滯納金,可以多帶強制執行嗎?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強制執行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國稅發[2003]47號進壹步明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強制執行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按照立法精神,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對未繳納的滯納金采取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征收稅款滯納金的壹般原則,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每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是,根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定以及特殊情況,稅法中引入了壹些例外規定。了解和掌握這些特殊規定,可以幫助納稅人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支出。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進壹步將稅務機關的責任界定為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違法執法。這是法律、行政法規形式的法定情形,明確沒有滯納金,對雙方都有很強的約束力。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明確了延期繳納稅款不收滯納金的原則: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期限內不收滯納金;如果最終沒有被批準,從稅款逾期之日起,仍將按日加收滯納金。因此,納稅人在申請延期納稅時,應慎重考慮延期納稅的法律條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壹條規定,稅務機關進行特別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補稅並收取利息,利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壹百零九條進壹步明確,特別納稅調整應征收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逾期未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上述法律法規釋放的信息是: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將特別納稅調整補稅繳入庫的,只收利息,不收滯納金;但在調整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未入庫的,實行滯納金的規定,讓納稅人承擔更大的經濟負擔。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息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所以,未繳納的稅款會因為破產申請被受理而停止加收滯納金。當然,可以適用這壹規定的納稅人範圍較窄,僅針對進入破產程序的納稅人。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286號)規定,對2009年5月31日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可在2009年2月31日前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補充申報。出臺這個暫行規定,主要是基於個稅政策新舊轉換時銜接不清。根據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則,僅適用於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如果不註意適用期限,也可能面臨稅務風險。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繳納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依法從抵扣的稅款中予以追繳,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這壹條不適用於什麽情況?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的規定。這說明稅法對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進行了照顧。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稅款滯納金的批復》(國〔2007〕753號)規定,預繳稅款後在規定期限內結清稅款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的規定。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清退稅但不計算並退還利息給納稅人;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匯算清繳欠稅時,不加收滯納金。應該指出的是,根據1999年12月11日第102號文件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1995]593,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預繳所得稅的,視同滯納金,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4〕1199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代扣代繳未繳的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但是,如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事先串通,故意不扣繳個人所得稅,仍可能面臨其他法律風險。九。《關於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免除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和《關於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免除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要求的企業,各類工商稅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關稅需要註意的是,免收的滯納金應嚴格控制在《通知》規定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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