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逾期不履行給付義務的相對人,施加新的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壹種具體的執行刑形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2),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在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2.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3.在實踐中,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掌握稅法對滯納金的法律規定,以便更好地執法,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
滯納金是指實際還款額低於最低還款額,未支付最低還款額時要支付的錢。新規出臺後,信用卡的“滯納金”正式退出歷史舞臺,但絕不是說妳不去銀行就不會受到處罰,而是要收取“違約金”。但是銀行的違約金是由銀行自己決定的,所以在選擇信用卡的時候,可以和多家銀行對比壹下,看看哪家銀行的“違約金”最劃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