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
第五十條未納稅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其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財產,受讓人知曉情況,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不免除納稅人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和意見,依法將應收稅款和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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