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稅款滯納金支出。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時,由稅務機關責令繳納的滯納金。目的是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本質上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占用國家稅收的補償,不能在稅前扣除。根據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企業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補稅,並按照規定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的特點是:
1,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
2.應稅收入的計算很復雜。對納稅人不同的收入項目區別對待,通過不計數項目將部分收入排除在應納稅所得額之外;
3.稅收以能力和負擔能力原則為基礎。收入多,承受能力大,就應該多交稅;收入少,負擔能力差,稅收少;沒有收入,沒有承受能力,沒有稅收;
4、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管理的辦法。企業所得稅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基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的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財產、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捐贈和其他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