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壹般是指如果繳費人逾期不繳費,將按規定追繳壹定比例的金額。滯納金具有行政強制性質,其主要功能是督促相對人依法履行繳費義務,防止國家利益受損。滯納金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滯納金和稅收滯納金。
1.滯納金是什麽意思?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逾期不履行給付義務的相對人,施加新的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壹種具體的執行刑形式。
其特征在於:
(1)適用於交錢義務。
(二)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3)可以重復做,具體表現為按日計費。
如果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將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壹定比例的罰款。主要適用於稅務領域,但不限於此。在其他有交錢義務的管理領域,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可以采取滯納金,比如環境汙染費。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對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害,又可以避免因直接強加於相對人而對權益造成的損害,可以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因此可以作為壹種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二、滯納金的收取標準
1,稅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2、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給付金錢義務作出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告知當事人增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交錢義務的數額。”
第三,滯納金性質的界定
滯納金是指從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之日起,稅務機關按日加收壹定比例的滯納金。滯納金的法律性質在各國法律中並不壹致,壹般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理論。該理論認為,稅債是公法上以金錢支付的壹種債務。還款期屆滿,納稅人未如期履行義務,即構成遲延履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進行補償。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民間借貸的利率太多。
2.行政處罰理論。該理論認為,滯納金是對不及時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的壹種經濟制裁。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是懲罰性的,滯納金就是罰款。
3.行政命令處罰理論。據此,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的壹種制裁。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和罰款其實沒有區別,將滯納金納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是不合理的。
4.損害賠償理論與行政執行處罰。理論認為,滯納金主要是壹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也具有行政執行處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行政執行處罰,征收滯納金時應加計利息。然而事實上,滯納金和利息從來不是同時征收的。
可見,上述學說多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
以上就是滯納金是什麽意思的介紹。滯納金簡單來說就是壹種罰款,在生活中被廣泛使用,比如忘記還信用卡的金額,貸款逾期不還本金等。滯納金的繳納由稅收征管法確定。在這部法律中,對需要繳納和不需要繳納滯納金的情況都有規定。
法律客觀性: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