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中國* * *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全文(試行)

中國* * *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全文(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領導班子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作用,根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黨組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保證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

(四)堅持黨組領導作用和單位領導依據章程履行職責的統壹,通過法定和民主程序,把黨的主張轉化為單位領導的決定。

第四條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的領導。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要加強對領導小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負責黨組的成立、日常管理等具體工作。、紀檢機關、黨委其他部門和有關機構按職責分工做好工作。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團體等領導機關,有三名以上黨員領導成員的,經批準可以成立黨組。

全國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部門、CPPCC、法院、檢察院、工會、婦聯等縣級以上人民團體,壹般應成立黨小組。縣級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政府機關和CPPCC機關,經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除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以外,可以設立黨組。

經黨中央批準,中國主管的國有重點企業和金融企業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壹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團體和社會團體,經黨中央批準,可以成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黨組的成立,壹般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查批準。黨組不得批準成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和系統管理需要,需要在所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同級黨委組織部批準。

新成立的組織符合成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成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成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成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動、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或者撤銷黨組的,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設副書記。

黨委書記壹般由單位領導的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黨員鐘* * *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可以分黨組書記和主要負責人。其他黨員壹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中的黨員幹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黨員下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企黨委書記是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確定的。壹般董事長兼任董事會職務,未設立董事會的壹般與總經理分開。其他黨員壹般由根據工作需要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黨員領導和紀檢組組長擔任。

黨組成員壹般為3至7人,省級以上單位、國有重點企業和金融企業黨組成員壹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領導班子成員除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章和黨員領導幹部基本要求外,還應當具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局級以上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壹般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的單位成立黨組,其下屬單位黨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三章責任

第九條黨組要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在指引方向、總攬全局、保證落實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條黨組討論決定本單位的下列重大事項:

(壹)需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黨組織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職責和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由黨組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壹條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幹部原則,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幹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等好幹部標準嚴格管理和監督幹部。

黨組要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人才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貫徹黨管人才方針,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黨組應當加強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的領導,重視黨外幹部和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地團結帶領黨外幹部和群眾,匯聚各方智慧,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黨組要切實履行管黨治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責任制。黨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壹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員按照分工做好職責範圍內的黨建工作。

黨組要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委履行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要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認真開展黨內政治生活,按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執行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幹部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其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的工作規劃和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大事項。

下屬單位成立黨組,可以領導黨組工作。

國有企業領導班子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保持壹致,並與公司章程相銜接。企業經營管理事項壹般由董事會或經理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由黨組討論後由董事會或經理決定。

第十六條常委會黨組、縣以上國家機關黨組和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的領導,同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常委會黨組、縣以上國家機關黨組和機關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既要接受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的領導,又要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同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黨組書記主持黨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內活動,發布黨內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根據黨組決定,黨組成員負責相關工作,並根據授權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黨組向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報告的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做1次綜合報告,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

對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上級黨組的重要指示和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要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黨組在作出重大事項決策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直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信息應及時通報。

第二十壹條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由黨組成員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黨委書記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能淩駕於組織之上,不能獨斷專行。黨員要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於承擔責任,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以黨組名義發表或報道的文件,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發表的文章、講話和報告,應事先經黨組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的工作相關文章,應事先經黨組同意或黨組書記同意。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的精神。

第五章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黨組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黨組作出重大決策,壹般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時,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黨組審議和決定壹般以黨組會議的形式進行。黨組會議壹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由黨組書記提出建議、綜合考慮後,由其他黨組成員確定。

第二十六條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員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黨員必須出席,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黨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其親屬且有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黨組會議。會議召集人可根據議題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批準成立的黨組織可以派代表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黨組會議議題在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出席會議的黨組成員半數以上贊成。未出席會議的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投票系統是主持人的最後壹個位置。會議研究決定若幹問題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並按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黨委的決定壹經作出,應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的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的決策發生變化之前,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定的貫徹落實。

第六章問責

第二十九條建立黨委書記報告制度。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聽取黨組書記的履職情況匯報。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的績效考核制度,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檢機關、黨委有關部門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每年應進行1次,可結合黨組工作報告、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民主生活會進行。

黨組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紀檢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並將其納入巡視監督和黨員定期考評範圍。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相關黨員的責任:

(壹)貫徹執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決定不及時有效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三)幹部選拔任用中存在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致使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受到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擅自宣傳或者發表與中央精神和黨組決定不壹致的講話、報告、文章、作品,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與中央精神和黨組決定不壹致的言論;

(七)應當保密的會議和討論內容;

(八)對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行為負有責任的。

集體違反本條例,或者其他黨員嚴重違反本條例有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委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決策的重大失誤明確表示不同意或者持保留意見的,免除或者解除其責任。

擴展數據:

2065 438+6月16日,中國* * *生產者黨新聞網發布《中國* * *生產者黨工作條例(試行)》。《條例》共分8章39條,包括總則、編制、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責任追究、國家工作部門黨委、附則。本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

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規定不壹致的,壹律按本規定執行。

中央頒布實施的《中國* * *產黨領導班子工作條例(試行)》,是根據新的黨情國情制定的重要組織制度,是中國* * *產黨建立領導班子制度以來,第壹部專門規範領導班子工作的黨內基本法規。

《條例》的出臺,填補了黨內法規的空白,對於進壹步規範黨組工作、提高黨組工作水平、充分發揮黨組領導核心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各有關方面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系統治黨、依規治黨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黨組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壹到中央精神上來。

《規定》政策性強,影響廣,意義重大。根據中央的有關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第壹,壹定要學深學透。各級黨組(黨委)要把學習貫徹條例納入“三嚴三實”專題學習內容,通過中心組學習、專題討論、集中培訓等方式開展學習研究,統壹思想認識。

要繼續抓好《條例》學習的督促檢查,嚴格落實《條例》各項規定,引導各級黨組(黨委)準確把握職能定位、正確履行領導職責,推動全市黨組工作科學有序發展。二要全面清理規範。對照《條例》的硬性規定,結合正在進行的“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全市各級黨組(黨委)對履行職責和發揮作用情況進行壹次全面自查自糾。

要在前期清理規範的基礎上,進壹步摸清底數,明確清理規範的具體內容、工作措施、主要程序、時間節點和責任主體,把各項清理工作做細做實。三要落實工作責任。市委組織部要加強對相關工作的落實、統籌指導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到規劃到位、推進到位、落實到位。

市紀委要認真履行執紀監督職能,加強對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不按規定執行、紀律松弛等問題,增強制度剛性,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推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

參考資料:

中國* * *產方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新余市國家稅務局

  • 上一篇:有哪些職稱?
  • 下一篇:中國煙草稅率是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