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借貸為名,索取、收受或者占用管理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禮品、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或委托理財的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出售住房,或者違反規定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未經許可,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個人或借他人名義經商、經商;
(二)違反規定發行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的聘用,或者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禁止違反公物管理和使用規定,以公物謀私或者以公物謀私。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或者公共財物或者借給他人使用的;
(三)私自存儲、釋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五)用公款參加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支付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
(八)挪用、借用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的。
第四條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以不正當手段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職務;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相關信息的;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從事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幹涉下級或者原地區、原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時;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中,官員許願,任人唯親,以權謀私。
第五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要求或者授意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差旅費,要求個人或者機構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提供幫助;
(三)阻礙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五)默許、縱容、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謀取私利的;
(六)黨員領導幹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轄範圍和業務範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可能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沖突的活動,在其管轄範圍和業務範圍內擔任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工商登記註冊後,在其管轄的地區和經營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奢侈浪費。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報銷超過規定標準的招待費、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新建、改建辦公樓、培訓中心等建築,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的;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歸個人使用的;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修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批準用公款或通過攤派舉辦各種慶典活動。
第七條禁止為謀取私利,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等重大經營活動;
(三)幹預和插手各類行政許可審批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幹預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和租賃。
第八條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二)虛假工作業績的;
(三)組織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款物分配等事項上,顯失公平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動。
實施和監督:
各級黨委(領導班子)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實行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告誡、述職報告和檢查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準則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這個標準進行檢查,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要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