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及技術維護費增值稅稅額抵扣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字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打印本頁: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654335 增值稅納稅人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而支付的費用和技術維護費(以下簡稱兩項費用),可以在應繳納的增值稅中全額抵扣。 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壹。增值稅納稅人在20112+10(含,下同)日期後首次支付的費用,可以通過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額抵扣其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抵扣金額為價稅合計)增值稅納稅人首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應當自行承擔,不得在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中抵扣。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稅控系統、公路和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面板和報稅面板;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面板和傳輸面板。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12,1之後支付的技術維護費(不含2011,1,30之前已支付的技術維護費)可由技術維護服務單位出具。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全額抵扣應交增值稅的,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四、納稅人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因質量問題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專用設備供應商負責免費維修,維修後免費更換。5.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應按照以下要求填寫可全額抵扣應納稅款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第23欄填寫抵扣金額。當本次調減金額小於等於19欄“應納稅額”與21欄“簡易征收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次調減金額實際填列;當本期減稅金額大於19欄“應納稅額”與21欄“簡易征收法計算應納稅額”之和時,應根據19欄與21欄之和填列,本期減稅金額不足部分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1欄填寫“本期應納稅額減少額”。本期減少額小於等於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應按本期減少額實際填列;本期減稅金額大於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應在本期10欄填列,本期減稅金額不足部分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六、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申報的審核,對於納稅人申報抵扣稅款,應重點審核是否重復抵扣以及抵扣金額是否正確。七、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和引導,確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