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西周時期的土地制度。國家修建運河、道路時,把土地分割成許多“井”字方塊,所以稱之為雷區。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也就是屬於周王的,也就是所謂的“遍天下,豈是王地?”紂王把土地分給各級貴族,讓他們世世代代享用。他們只有享受的權利,沒有所有權,所以不允許轉讓或買賣。為了充分發揮土壤肥力,定期規定“換土換居”的分配制度。根據剝削對象的不同,西周的井田制有兩種不同的劃分,壹種是“十夫有渠”,即鄉下平民的土地。其收入要上繳國家十分之壹作為貢稅支付軍隊。另壹種是“九夫為井”,即國家將方立的土地按照井的形狀分為九個區域,第壹個區域為公有土地,其余八個區域為私有土地。公田由八夫耕種,所有收成都交與主。這個人成年後得到了田地,然後老死。雷區制度是奴隸國家的經濟基礎,體現了中國奴隸社會生產關系的主體部分。它與宗法制度密切相關,並在西周時期得到進壹步發展。
初始稅務管理部門
第壹稅畝是中國最早的征收田賦的記錄。這種稅主要是實物征收。公元前15年(公元前594年)在魯國,魯國正式推翻了以前按田畝收稅的制度,改用“始稅畝”。即無論公有土地還是私有土地,任何占有土地的人都必須繳納每畝土地稅。礦區以外的私人田地也從那時起開始納稅。這是三代以來第壹次承認私有土地的合法性,這是壹個很大的變化。“始稅畝”的實行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歷史的進步。“始稅畝”的出現標誌著中國由奴隸制稅制向封建稅制轉變的開始。此後,許多國家紛紛效仿魯,實行“始稅畝”。秦國商鞅變法時,幹脆廢除了君主分封貴族(卿大夫)賞賜食邑的制度,承認通過買賣獲得的土地所有權。
祖永調系統
唐代租佃調整稅制是唐代以前中國各朝代兩千多年實行的實稅的總結。如“租”,這種以田為單位向農作物征收的稅,自夏朝以來就長期存在。以手工業產品為征收對象的“條”所征收的稅,與東周的“布征”屬壹類。“刁”這個名字更早見於東方漢明帝的聖旨。到東漢末年,曹操已經正式普遍征收戶調。當時調劑的負擔是每戶2帛,2斤棉花。至於役租形式的“庸人化”,循環已經從最初的強迫勞動形式開始,到了唐代才改為實物征收。租改租制度的內容是:丁南每年向國家繳納蘇爾石,稱為租;付兩丈絲,三兩棉或兩尺布,三斤麻,這叫調劑。每個丁每年都要服20天的徭役。不發球,則每天輸三尺絲或三尺七寸五分布,這叫代理,也叫“代理輸”。官僚貴族享受免租金的平庸特權。租付制的基礎是實行均田制,規定每壹個長大的農民都要得到100畝土地。所以國家征收租付制,只問他的身體,不問財產。租佃稅制是對中國封建社會早期稅制的整合,有所創新,內容較為系統完整。因此,它在中國封建稅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兩個稅法
兩個稅法在唐朝中期開始實施,以取代租佃制。自唐玄宗(713-741)開始,均田制逐漸被廢棄,相應的租佃調也難以為繼。封建土地所有制進壹步發展,國家財政收入大大減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修改了兩部稅法。兩個稅法的主要內容是:①國家根據財政支出確定稅收總額,各地根據中央下撥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征收。(2)土著戶(本地人)和客戶(外地戶)納入所居縣戶籍,按丁莊數和財產(主要是土地)按耕地面積和戶級劃分稅額。③每年夏秋兩次征收,6月份繳納夏稅,10月份繳納秋稅,故稱“兩稅”(還有壹種說法是分為戶稅和地稅)。(4)兩稅按戶級繳納,納米小米按耕種面積繳納;田賦以大歷十四年(779)的耕地數量為基數,平均分攤。(5)租談、雜稅、雜稅要省,但丁的量不要浪費。⑥無固定住所的商人,在本縣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壹征稅。兩個稅法從以人為征稅標準的原則,轉變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土地所有權變化的反映的原則,是中國古代稅制的重大變革。兩個稅法實施之初,混亂的稅制得到統壹,納稅範圍擴大,人民負擔得到壹定程度的減輕。後來弊多,收藏趨於厚重。但由於兩種學說適應了地主私有制經濟的發展,其稅制的基本原則為後來的封建王朝所奉行。
平方場平均稅法
田方的均稅法是宋代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之壹。宋朝積貧積弱,屢遭侵略。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需要解決田賦負擔不均的問題,於是王安石實行均田稅的原則來清田。“田方”是指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根據土地的肥瘦分為五等,登記在賬本上。“均稅”是指根據“方場”的結果,使稅額相等。凡有冒名持有土地,隱瞞田賦者,應予糾正。頒布這項法令是為了增加政府的土地稅收入。清張後,將土地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力高低登記在冊,並按土地質量分為五等,定稅。在被清理的地區,過去向政府納稅的農民多少減輕了負擔,而擁有更多土地的人要繳納更多的稅,這符合稅負公平原則。所以馬克思稱王安石為11世紀中國的改革家。壹些現代學者甚至評論說,青苗法和方田均稅法是具有現代國家資本主義特征的法律。
壹條鞭子
壹鞭法,又稱“壹編法”,是明代中期的壹種稅制。明初的稅制是租稅分開,按田征稅,按田計算;服務按人收取,分為按標準收取和按戶收取兩種。在采集內容上,主要是采集實物和勞動力。這種役權制度在當時商品經濟極度不發達的情況下是合理的。然而到了明朝中期,社會經濟形勢發生了變化。壹方面大量田地迅速集中在地主手中,另壹方面商品經濟迅速發展。於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管理制度的變化,壹種鞭笞的方法應運而生。萬歷九年(1581),張在清剿土地的基礎上,下令在全國實行鞭刑。主要內容如下:把所有的征收結合起來,包括土地稅、徭役、雜稅等。化繁為簡,化繁為簡;(2)將過去按戶、戶征收的強迫勞動改為征收白銀,稱為戶丁銀,戶丁銀在田賦中征收。需要註意的是,壹條鞭子的方法並沒有把所有的勞役都分攤到田賦中,而只是部分地分攤;(3)“壹律征銀”,無論土地稅或強迫勞動都要以銀支付,而軍官則由政府雇用。這是中國稅收史上的壹次重大改革,由物質稅變為貨幣稅。清初承襲明制,延續壹條鞭法。雍正時期,在此基礎上進行重大改革,實行“攤地入畝”。
檀丁如木
攤地入畝,又稱地田合壹,是清代在“壹鞭法”基礎上的壹次重大稅制改革。清初的稅制繼承了明朝的壹條鞭法。但執行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隨著土地兼並的進壹步發展,貧困失地農民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農民繼續按丁征收丁稅,他們將難以承受,不僅使國家失去征收丁稅的保障,而且由於農民害怕丁稅被流放和隱匿賬目,還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明末清初壹些地區出現了稅服改革,就是“到處派人,分田”。後來清廷也開始了稅制改革,基本分兩步走:壹是康熙五十壹年(1712),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數作為定稅數,之後再增加新人,不加稅。由於定銀數額固定,農民負擔相對減輕,既減少了窮人外逃,又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為以後創造了有利條件。第二步,實現滴滴和滴滴的融合。此法最早於康熙五十五年(1716)在廣東、四川等省試行。這些省份將丁銀納入田賦,征收統壹的“地丁謙銀”,並逐漸在部分地區推廣。雍正帝延續並完成了康熙帝發起的稅制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從雍正二年開始,在各省廣泛推行檀定。坦成mu是壹個鞭法的延續和發展,實現的比較徹底。它最終結束了中國歷史上的雙重征收標準,使賦稅與征收統壹起來。改革以來,原有的獨立稅種已不復存在。改革開始以來,多征田賦,少征田賦,不征田賦,從而調整了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之間的利益分配,消除了“富者有田有樓,少征田賦;貧瘠土地的稅收負擔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