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是:
1、春秋戰國時期
由於鐵器大量作用於農業生產,導致大量私田產生。各諸侯國為了促使土地所有制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變,開始實行變法。春秋時期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魯國的“初稅畝”。尤其是魯國的“初稅畝”,開始實行按畝納稅,促使耕地由國有變為私有。
2、秦漢時期
秦始皇統壹全國後,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農民自報占有土地數,按定制繳納賦稅。
漢承秦制,賦稅制度基本沿襲秦朝。但漢與秦不同的師,漢初的統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訓,被迫采取“休養生息”的政策。從漢高祖時期的“十五稅壹”到文帝時期的“三十稅壹”,農民賦稅負擔減輕,使得生產力有了較大的恢復和發展。
3、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壹時期較為重要的賦稅制度為北魏實行的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主要內容是按人口老分配土地的制度。但僅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不觸動地主的原有土地。
與此同時還有租調制,即在均田令在受田的農民,每年必須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量的的租掉。租,即田租,繳納谷物;調,指戶稅,繳納帛或布。
4、隋唐時期
隋朝壹直沿用北魏的租調制,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制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壹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繳納壹定量的絹和布,叫“調”;服徭役期間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繳納絹或布代替,叫做“庸”。
在唐朝後期,均田制遭到破壞,國家頒布兩稅法。每戶按資產繳納戶稅,按田畝繳納地稅,取消租庸調和壹切雜稅、雜役;壹年分夏季和秋季兩次納稅。
5、五代遼宋夏金元時期
這壹時期重要的賦稅制度是王安石變法當中的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方田均稅法是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戶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募役法是指應服役而不願服役的人戶,收取免役錢,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錢。這就減輕了農民的差異負擔,保證了生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