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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稅制的演變過程 作用 意義

宋朝商業的繁榮已超過了唐朝,宋朝廷非常重視商品流通過程中的稅收征管,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征收的主要稅種是商稅。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專門制定了商稅法:《商稅則例》,要求全國1830多個負責征收商稅的機構商稅務,將稅則中的常稅名物,“揭(公布)於版,置官署屋壁,俾(使)其遵守”(《宋史?食貨下八》)。即要求每個商稅務都要開辟稅收宣傳欄,公布應稅貨物名稱,促使商民遵章納稅。商稅逐漸成為當時財政收入的壹項重要來源,最高年收入達到了2200余萬貫。

元朝時期,對田畝由圈占到征稅,政策多變,田賦制度較為混亂。《續文獻通考?田賦考》記載:元仁宗延?v元年(1314年),為清查田賦的真實數目,在江浙、河南等省開展了大規模的宣傳。官府把田賦政策張榜公布,曉喻百姓40天,要求各家所有田產田賦,自行向官府如實呈報,如有作弊,或杖責或流放。通過此次宣傳,清理出田畝264萬頃,大大增加了田賦收入。

明太祖朱元璋大力鼓勵工商業發展,簡化商稅制度,規定了商稅稅率1/30,不在市場上出售的物品和百姓自產自用的物品免稅的政策。他要求各地課稅司,要把這些稅收政策曉喻全國商民。明成祖永樂年間(1403年~1424年),減免稅的範圍進壹步擴大。各地課稅司必須將征稅貨物名稱,榜示於官署門口,凡未標明征稅的貨物,均免稅,使廣大百姓切實得到了實惠。

清初稅制進壹步嚴謹。乾隆時期要求各稅關(國內水陸要道和商品集散地所設的征稅機關)對征收關稅的稅則、稅率,必須刊刻於木榜(匾)之上,置於省關要道,公布於眾。這樣既促使了商民按章繳稅,也防止了稅吏私自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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