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北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生活,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在申請人為單身的情況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齡。已經離異的單身申請人要求離異滿3年後方能提出申請;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正式戶口(不含外地來京就讀的在校學生),家庭月人均(農村為年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城鄉居民家庭。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城鄉低保家庭。該類家庭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市民政局印制);
(2)城市生活困難補助對象。其本人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市民政局印制);
(3)城鄉低保邊緣家庭。該類家庭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市民政局印制)。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無房戶或者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應低於7.5平方米、且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者轉讓過房產;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壹起***同生活的。
廉租房不可以繼承子女。只能是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廉租房屬於國家所,承租人只有租住權,沒有處分權。廉租房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法律依據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市建委負責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民政、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各區縣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申請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符合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生活,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
城八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標準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